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课课件.ppt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其他免税规定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包括 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 其房产占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2、中小学、高等院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 用地。 3、军队系统中生产军品的用地、靶场、试验场、 危险品销毁场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对专为军人 和军人家属服务服务社用地。
(三)由省税务局规定的免税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居住用地;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带来经费的 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 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 (含50%)以上的报经市、县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6、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 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8、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五、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一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 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日期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 交付日期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面积的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 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计税面积中扣除。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 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缴纳。 应纳税款按每一季度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三、பைடு நூலகம்税依据
1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 收。
三、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 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 纳土地使用税。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多层次或高层 商品房占地的土地使用税,应按比例分别 缴纳(或报免)。具体算式为:
一、纳税义务人
关于集体土地纳税人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 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 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 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属于国家所 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占地总面积×单位税额(含院落)×自有建筑面 积 商品房总建筑面积
年税额标准及地段划分
泗阳县地段划分:
一等地段:东起泗塘河、西至西康路(众兴西路 以北)、南起河滨路(洋河路以东)、北至环城 北路。 二等地段:东起魏来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起河 滨路、北至环城北路范围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 地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含南区)。 三等地段:县城其他地区、泗阳农场、泗阳县棉 花原种场及其他建制镇。
八、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省局规定: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 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其他一些税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 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 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亦 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征收。
(二)印花税
1、涉及的印花税内容有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 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 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 凭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第二讲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 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 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条例施行时间:1988年11月1日 新条例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含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具体包括: 1、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的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用地和 寺庙内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公共参观游览用 地及管理机构的办公用地。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出 租房屋用地,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 种社会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 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专门从事农、 林、牧、渔业单位的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场的生活、办公用地。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 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