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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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授权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的“重庆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主要情况如下:

坐落:重庆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栋1-2、1-3、1-4、1-14、1-15、1-16号门面)。

建筑面积:487.73平方米。

该房屋的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用该房屋作为餐饮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 年3 月 1 日起至2019 年 6 月30 日止

2.交付日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3.装修期间:甲乙双方约定于2016 年3 月 1 日起至2016 年 6 月30 日止为装修免租期,自免租期届满之次日,即2016 年7 月 1 日起为本合同起租日。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或因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期间(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2016 年6月30 日)的房屋租金(55元/平方米/月),且不免除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4.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就租金等承租条件予以重新洽淡达成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重新签订时的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

5.乙方优先续租权应当以以下方式行使:乙方如欲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续租的期限以及租金价格,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不得以同等条件或者低于该条件向第三人出租房屋,合同届满后乙方的优先承租权丧失。

四、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房屋租金计付日为装修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即2016 年7 月1 日起。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以建筑面积,即 487.73平方米为计租面积。起租租金为 55元/平方米/月。

3.房屋租金:

1)2016 年7 月 1 日起至2017 年 6 月30 日,租金每月55元/㎡,月度总额为人民币26825 元,大写贰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

2)至2018 年7 月 1 日起,每一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按百分之六的递增收取租金,以此类推。

3.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每年 7月1日前向甲方缴付下个租期的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如下:

乙方可以使用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房租。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房租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票据。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该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票据。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双方办理完清手续后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物管费、赔偿金、违约金等)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此保证金仅限于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义务,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乙方债务、纠纷无关。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既未提出续租请求也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后10日内搬迁的,甲方有权将其在租赁场地内的物资自行处置;若乙方尚有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并在甲方提出的期限内未完清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留置在租赁场地内的物资折价或变卖后冲抵其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

3、租赁期间(包括装修免租期在内),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空调及其分摊等费用由乙方据实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缴纳。

4.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10前,按本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或甲方物管部门)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2 元/㎡/月;

物业公共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含监控、消防、路灯照明、电梯维保及绿化保洁等),按各自使用面积平均分摊,按月支付。

5.甲方负责将水、电、气主管道接入本物业,乙方在甲方主管道后(甲方指定位置)安装独立计量或流量表(如水、电、气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甲方提供 4 个停车位给乙方免费停车(车辆号牌由乙方自行提供且仅限乙方自用且出入频繁车辆,乙方应于每月1—5日在物管处办理免费停车

手续,一个月内车辆号牌需固定不变,且不超过免费车位总数上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装修改造:涉及消防等须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乙方开始进入场地装修前,应将最终装修改造方案报甲方备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动工。装修改造过程中,乙方负责所属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及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必须改动的部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通知设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动工。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不当给该场地或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要对承租范围内之装饰予以改建,仍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承租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租赁期间,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物的安全进行专项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整改和消除。如存在安全隐患属乙方责任时,乙方应及时消除,如乙方不能消除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及时消除或未及时告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检查维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将最终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其维修、维护、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10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期末所规定的租金(含设施设备租赁费用)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装修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增添物或附属物(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结构、功能、美观状况的情况等),乙方应在拆除前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房屋保证金。若甲方决定不拆除,甲方无义务向乙方给予任何补偿。

八、业主变更、转租、转让和交换

业主变更

1、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如欲销售该承租房屋,须书面或电子邮件告知乙方,在告知后半年内,如乙方未书面回复甲方,则视为默认,甲方可自行进行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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