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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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
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内涵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速记:一理发便当心
行政主体资格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类型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国务院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含义: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不说明理由或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一级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涉及国家、商业机密时可以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行政机关全部担付。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
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特点:受理的是行政争议
复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
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只能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有意见不可以再到上一级机关复议。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了: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
申请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行署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所、区公所)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派出所等)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
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专利复审、商标评审)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授权机关
)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审理作为案件(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60日内(或更长,最多90日)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灵活)
5日内审查决定
受理
受理 5 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不受理
审理无权处卫的7日内转送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督促责令/直接
有权处里的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