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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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注意义务:又称为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同股同利: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特别清算:一把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破产债权: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求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
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破产终结: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
增资: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指卷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面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
间接上市又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H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