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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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
(试行)
××××—××—××发布××—××—××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前言
为适应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标准化的需求,加强对该工作的指导,并使其更加规范,质量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总结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引用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吸取或参照选用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中适宜的内容,并参考有关地方标准,编写了《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以统一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治理工程项目划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支(挡)拦工程质量检验、锚固与注浆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护坡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削坡减载与回填反压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通用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11章,规范性附录A、B、C、D,附表A~I。
本标准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和归口管理,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文华、贺杰、张明、胡建中、蓝冰、严良政、胡涛、贾邦中、卜俊贤。
本标准经专家审查。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以
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治理工程项目划分 (3)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4)
5工程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9)
6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3)
6.1排水明(盲)沟 (13)
6.2排水隧洞 (14)
6.3排水井(孔) (15)
7支(拦)挡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7)
7.1混凝土灌注抗滑桩 (17)
7.2砌石挡土墙 (18)
7.3混凝土挡土墙 (19)
7.4加筋土挡土墙 (20)
7.5防崩(落)石槽(台) (20)
7.6拦石坝(墙、堤) (21)
7.7拦石网与拦石桩(柱) (22)
8锚固与注浆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4)
8.1预应力锚索(杆) (24)
8.2格构锚固 (25)
8.3注浆加固 (26)
9护坡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7)
9.1锚喷支护 (27)
9.2砌石护坡 (27)
9.3锚杆与土钉墙护坡 (29)
9.4格构护坡 (29)
9.5植被护坡 (30)
10削坡减载与回填反压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2)
10.1削坡减载 (32)
10.2回填反压 (32)
11通用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4)
11.1钢筋加工与安装 (34)
11.2预应力筋加工与张拉 (35)
11.3混凝土构件预制 (3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3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39)
附录C(规范性附录)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40)
附录D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42)
附表A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53)
附表B-1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495)
附表B-2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49)
附表B-3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1)
附表B-4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54)
附表B-5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58)
附表B-6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61)
附表C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61)
附表D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 (73)
附表E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74)
附表F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76)
附表G-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 (84)
附表G-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 (85)
附表G-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 (86)
附表G-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87)
附表G-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 (88)
附表G-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89)
附表G-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90)
附表G-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 (91)
附表H竣工图编制要求 (92)
附表I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 (93)
1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验收,执行本标准。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1.5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1.6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