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 时代网络舆论在法治热点案件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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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3-06
[作者简介]马瑜彬(1997—),女,甘肃天水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经济规制。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总第135期)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在法治热点
案件中的角色
马瑜彬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815)
[摘要]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网络更迭速度极快,现下的网络舆
论已然呈现出“后真相”时代的特点,具有反向共生性、真假同构性、情理倒置性的网络舆论涌入法治案件的讨论中,并非呈绝对的正向性影响,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冲击。

对于该种现象司
法机关应当采取宽容引导的态度,同时针对极端煽动性的言论施以惩罚性措施,让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各得其所、并行不悖,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后真相;网络舆论;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566(2022)03-0125-04
一、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
所谓舆论,就是一定社会群体对某一现象的整体性的评价态度或意见,它由公众、意见、社会现象三个要素构成,其存在形态表现为议论纷纷[1]。

舆论集合了公众的声音并在社会中发酵,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对政府乃至国家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效力,成为社会监督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舆论监督[2]。

舆论监督在我国的通说依据为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面简称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此法条明确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自由地表达其情感信仰、知识文化,并且对各类事件发表意见和观点。

宪法通过条文赋予我国公民法定的权利,可以在坚守底线的情况下畅所欲言。

法条后续所列举的出版、集会结社等是公民言论自由在各个方面的延拓,将言论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据此可以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改进性意见,这构成了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以及批评建议权。

这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参与国家治理上的一个体现。

虽然我国宪法中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晓相关信息是公民行使监督权以及批评建议权的前提条件,因而公民的知情权是不言自明的。

公民自由言论的合力形成舆论,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大众媒体不止局限于新闻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市场,而且由网络进行发展综合,形成更加快捷即时的新兴媒体市场,网络舆论由此成为不容小觑的舆论监督力量。

二、“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后真相”一词源于网络,定义为“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客观事实,更能影响民意”[3]。

随着近些年来网络传播方式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介市场逐渐被其所替代,同时网络传播的互动性、即
时性、权利平等性以及多元性等特点,使得大众越来越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获取其想知道、应知道的相关消息。

尤其是当某些热点事件、敏感信息的相关话题散落在互联网中,本是滴水入池潭,但几经网络写手的润色加工,使得相关话题具有一个相当的刺激点来吸引公众的眼球,这时候事情的真相或许不足为奇,但是在“后真相”时代的运作之下,就呈现出新的特点。

“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具有反向共生性、真假同构性以及情理倒叙性[4]。

(一)反向共生性
反向共生性针对的是舆论场域。

近年来网络空间迅速成为各类信息的集散地、热点事件舆情的发酵池,各种思想在此争锋交汇。

由于其准入门槛极低,一方面,由于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畅所欲言;另一方面,由于人的群体性,同种声音或价值观促使零散的网民产生依附感,进而形成信息茧房,使得舆论场域呈现出自囿性和排外性。

(二)真假同构性
真假同构性针对的是舆论内容。

“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舆论呈现出第三种事实:亦真亦假,即信息内容介于真实与虚假之间,不完全客观也不完全虚构,是一种情绪化的现实。

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媒体的第一传播人,由于不同的利益驱使加之主观渲染,许多网络流传的所谓“事实”都是真假互渗的,信息爆炸的时代没有人能够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信息洪流中获取至真的客观真相。

(三)情理倒叙性
该特征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最为鲜明的一点,情感因素和个人信仰在事实的评判中占据绝对优势,而理智和事实真相则退居二线。

同时在证实性偏差的作用下,人们更愿意去相信自己想相信的“真相”,并且各种修辞术语的泛起,使得人们的理智被情感裹挟,这意味着公共领域将可能被煽动、蛊惑、宣传和炒作所左右,更煽、更装、更廉价的意见将可能胜出,成功地引导并且代表大众走向错误。

三、法治热点案件中的网络舆论
(一)网络舆论的正向助力
近几年来引发全网热议的法治案件不在少数,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红黄蓝幼儿园猥亵儿童案,杭州男子杀妻碎尸案,大连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桩桩件件都在网络中引发轩然大波。

舆论的加入使得相关案件的裁判已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独家领域,人们借助网络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有助于民众的声音到达国家机器,有益于实质正义目标的达成。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正向影响:1.潜移默化的普法路径。

社会讨论度较高的法治热点案件不仅维护了人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揭示了当前的社会矛盾激化点,同时由于国民讨论度高,公众从一开始对事件的接触了解,再到对事件发展结果的持续关注,这一系列过程使得国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普法教育,加强了其对法治社会的思考和关注,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对于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

2.现代法治要求的公正效果。

全网讨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一方面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权的运用。

网络舆论在发酵的过程中,无疑是在对司法运行进行监督。

由于大数据时代的特性,网络使得案件的审判裁决趋于公开透明,这就减少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倒逼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判案。

同时,由于受众的广泛性,网络舆论多元化的视角为裁判法官提供不同的思维视角,有益于法官倾听民意,使得裁判结果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

由此看来,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实现现代法治所要求达到的公正效果。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决的偏差
1.“创造热度”vs“法言法语”。

相对于刻板规范的法律术语,大众媒介在发表相关报道时总是会选择去使用一些相对具有创意性的词汇来吸引大家的眼球,尤其是现下的网络环境中,缺乏传统主流媒体的行业标准限制、缺乏专业的媒体人多年的知识沉淀、缺乏选词用句的反复斟酌,在网络上人人皆是媒体人,一切以“吸引眼球”“创造热度”为价值取向,导致许多法律事件并非是以最初的形态面向公众,而是经过写手的包装渲染后呈现出与事实相偏离甚至相背离,但却具有相当的社会讨论热度的状态[5]。

在“后真相”时代,这种充满偏向性、带有主观色彩的网络文案泛起,通过煽动民众情绪的手段将已经“加工”的案件带到民众的视野之中,严重影响民众对于案件的第一观感。

严谨和专业贯穿司法活动始终,一个案件的审判需要众多专业人员进行多方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沉淀、多年办
案经验以及形成的法律素养都对案件裁判起到相当的作用,法律的理性面对缺乏事实基础和程序性制约的舆论导向有时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这种无序性、多变性的民意对于法律人所追求的理性正义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2.证实性偏好vs法律权威。

“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呈现出情感因素和个人信仰在事实评判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理智和事实真相退居二线的特征,由于证实性偏好,人们在浏览到相当具有震撼视听性的标题后点入相关极具主观色彩的案件信息陈述文案,并结合自身的知识体系、情感偏好,只愿意相信自己所想相信的事实真相,已然在心中对案件作下定论,任后续相关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真相的公布而不为所动,更甚者由于真相与自己所认定的相悖而大肆散播司法黑幕、法律不公等言论,严重影响了司法系统在民众心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司法的权威根植于公众的信赖,网络舆论的压力有可能会迫使法官为了迎合民意作出最“合意”而非最合法合理的判决,这种被民意裹挟的审判严重侵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民行使监督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情绪化和攻击性的言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四、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正和博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介在与传统媒介的竞争、渗透和互动的过程中,为个体维护自身权利、为公众恣意畅言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

这种公共空间相比起传统媒体,进入门槛更低,传播渠道更广,自由程度更高,已然成为大众发表言论最为重要的平台。

有了网络媒体这个发声平台,一些现行法律鞭长莫及的灰色地带会在舆论的发酵下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之中,在制度层面上进行一番博弈之后,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人民与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沟通、对话与协商,以促进民众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

不像一些学者所担忧的,认为舆论和司法的相互作用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相反,网络舆论正是通过与司法审判的积极博弈才能保证司法的纯净,有效抑制司法腐败。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因此,司法机关承载着最多的社会矛盾,充当着社会的矛盾聚合点,判决的公正与否影响着民众对于国
家机器的信赖度。

公众借助舆论间接参与司法过程、评价司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减少法官专断独裁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纠正司法偏差。

网络舆论承载着大体量的民意,不同于法官的专业法律素养,倾听民意会为其裁判提供不同角度的思维方式,法律不仅仅是法律,更是人理,经过多元化考量的裁判会比仅依照法律条文得出的结果更有“人情味”,同时有利于法官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遏制庭审不规范现象,网络舆论所反映的民众对案件结果的社会评价,也有助于再审等补救措施的启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舆论可以弥补司法系统的不足。

(二)“新程序正义”的悄然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法律的滞后性可能会使得现行立法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往往会出现一些普遍性的法律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引起对相关法条修改存废的讨论。

在此过程中,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正义的推进功不可没。

《书写中国人的权利》一文中指出,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立法和司法,并且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磋商和交流,逐步实现对受害者更有针对性的救济,对人们的权利的更完善保护。

而且,每个自发事件可能会带来“外溢效果”,同样促使法律制度自身的变革,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介入,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

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不能脱离舆论监督,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相当意义上的影响。

法治热点案件之所以成为热点,其中所聚集的社会矛盾点是国家机关不容回避的,借助舆论的浪潮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公民监督权的外化。

同时,媒体公众在发表言论时也要注意妥当性要求,尤其是依托于网络的新兴媒体和具有影响力的个人账号。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中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罪提供了法律标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应有所限制。

“宽容”不是绝对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压制民众的声音,也绝不能放任自流。

从法律理念上看,法治热点案件中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博弈,在公众的积极参与下,相当一部分案件在个案中实现了个人权利的最优保障,在社会面也进一步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并将协商式的司法公正理念贯穿司法过程始末。

民众的声音被听
到,将会更加积极地关注社会事件,潜移默化的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三)司法对网络舆论的良性引导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活动应秉持着严格性和专业性。

司法裁判强调法官的学识阅历、法律素养、逻辑推理、司法经验的作用,其认定的事实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封闭性和权威性。

对于一个特定的案件,要经过多方的调查取证,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做出公平的裁决,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

而网络舆论的主体为未经过法律专业知识训练的大众,同时其传播渠道的开放性使得发言门槛进一步降低,因此,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具有先天缺陷,其所承载的民意带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从而发挥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作用是使其进行良性互动必行的路径。

当法治案件引发公众的积极讨论时,司法机关应与公众积极互动,因势利导,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公平正义的程序审判来引导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在事件发生和信息传达的过程中,应采取灵活、科学、恰当的方法予以引导。

司法审判工作要符合信息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发挥信息权威的作用,扩大信息的辐射范围,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营造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

在法治热点案件、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不缺席,不失语,有规律的投掷专业讯息,根据个案的情况和诉讼阶段,定期适时地发出讯息,以便大众准确及时地了解事实真相和进展。

依使广大网民摆脱“视觉盲区”“认识误区”,消除其疑虑,重新回到理性轨道。

网络舆论本身并不具
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它仅仅是通过影响普通民众来间接地影响到司法机关,所以司法机关要承担起引导大众正确区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重要角色,提高大众的法律的认知水平,向其明释司法的独立性、特殊性,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情感认同,在与舆论互动交流的同时,及时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理性的法治思维。

五、结语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媒体已经成为舆论形成、网络互动、参与政治的重要工具和平台,在网络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网络舆论的开放性和司法活动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冲突,但这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法治热点案件需要舆论的参与,但不是全部的参与,不能使舆论监督变成舆论审判,应寻求案件审理与民意伦理的最大公约数,厘清界限,加强司法机关的良性引导,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陈新汉.民众评价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7-14.
[3]Rowe,Sylvia;Alexander,Nick.OnPost-Truth,Fake News,and Trust[J].
Nutrition Today.2017,(4):179-182.
[4]程仕波.论“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特点及其引导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2018,(09).
[5]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J].中国法学,2015,(03).
[6]钟俊.误解与真相: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解读[J].理论与改革,2016,(02).
The Rol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 Hot Cases of Rule of Law in the“Post-truth”Era
MA Yu-bin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211815,china)
Abstract: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is an important way of citizens to exercise supervision,but due to network changes very fast,now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s presented after the“truth”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ra,with the reverse symbiotic,true and false isomorphism,inversion of the sens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to the rule of law case discussion,not have absolute positive effects,which have a certain impact on judicial justice.For this phenomenon,we should adopt a tolerant and guided attitude,and at the same time impose punitive measures for the extremely inflammatory speech,so that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trial are properly placed and go hand in hand,and maintain judicial justice.
Key words:post-truth;network public opinion;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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