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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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减轻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指挥部由国务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顾问组成。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各项事项。
2.3 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地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4 专业应急队伍
国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干旱、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报与信息发布
3.1 预警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监测、预报自然灾害。
当发生自然灾害预警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级)、较大级(III级)和一般级(IV级)。
4.2 响应措施
(1)特别重大级响应:指挥部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应急救助工作。
地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
(2)重大级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统一协调全国应急救助工作。
地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
(3)较大级响应:地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
(4)一般级响应:地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
4.3 救援力量调度
自然灾害发生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救援需求,调度各级专业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参加救援。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救援需求,合理调度救援力量,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5.2 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落实应急预案,导致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和公布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注:本预案仅为示例,具体内容请以实际发布的应急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