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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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程结算质量,保障国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
第三条工程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工程结算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工程结算工作由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工程结算的审核、审批、支付等工作;
(三)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
(四)对工程结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条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工程结算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程序
第六条工程结算程序分为以下阶段:
(一)结算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工程结算管理部门提交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2. 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 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三)结算审批: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1. 结算金额是否合理;
2. 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 结算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四)结算支付: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在审批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项。
第四章工程结算资料管理
第七条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技术文件、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
(三)工程结算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整、准确、真实;
(二)分类、编号、归档;
(三)保密、安全、方便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程序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三)结算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四)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结算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