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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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该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例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足;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部分规定内容有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法计算”,按立法者意思,如果财产有市场价格,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没有市场价格才用其他方法计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市场价格是浮动的,有的财产如汽车买到手就贬值,有的财产如不动产则不断升值。
如房屋毁损,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但到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同样的房屋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八千元或者一万元。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两千元来计算合适否?
我建议通过解释方法来弥补其失误。
我们可以把按照市场价格和采用其它计算方法,解释为供法庭选择的两种方法,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①二、概念用词不准确
比如,第37条中的“公共场所”概念就不妥当。
本条适用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
再比如,采用“侵权人”、“被侵权人”这对概念,取代侵权法专用的“加害人”、“受害人”概念,也不见得科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规定有漏洞(一)已有的规定责任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得而知。
1.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取得了运行利益,承租人通过机动车运行得到了运行利益,两者都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因为出租人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以后,就失去了控制该机动车给四周环境引起危险的能力,承租人控制、支配机动车的行为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来源,所以承租人才是赔偿义务人。
③
2.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1)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借用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2)出借人明知机动车存在故障而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若已经说明情况,借用人仍借用而造成损害,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出借人隐瞒机动车瑕疵造成损害的,要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出借给借用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通过骗取借用机动车,出借人因疏忽而没有发现,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④(二)新出现的现象未规定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在网站或张贴广告的地方发布消息——私家教练带车陪驾,并附有一些要求,收取一定的费用。
也就是说,某人虽有驾照,但驾驶不熟练或不能独自上路驾驶,没有真正掌握驾车的本领,仍需要专业人员在旁边教导指挥。
对于这种情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要区分该车归谁支配、所有。
若是陪驾公司提供车辆,在教练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陪驾公司有过错,即陪驾公司故意使用非法改装或不合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即陪驾公司承担责任。
二是陪驾公司没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类似于“出租”的情形,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
若是私家车提供陪驾业务,在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区分三种情形:一是车主有过错,即提供非法改装或者未安装副刹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车主指挥错误,驾驶人操作失误,由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按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责任。
三是车主没有过错的,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陪驾本来是件好事,但因还是新兴行业,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因此存在种种安全隐患和维权困难。
应由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规范此种现象,将其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
四、侵权责任法之完善建议
综上对《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可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对失误部分进行纠正,对规定模糊的地方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同时对新出现的现象加以补充规范。
使我们身边的《侵权责任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注释:
①中国私法网.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上)[EB/OL].http:
///news/432692.htm,2011-12-1.
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2 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75.
④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96.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刘星,李静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河北法学,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