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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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和利用,维护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闲置房屋是指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被利用或者利用率较低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建立全方位的巡查管理制度,对闲置房屋进
行定期巡查,妥善处置闲置房屋,推动其有效利用,切实发挥其社会、经济价值。

第四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范围包括闲置住宅、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各类房屋。

第五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处置、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闲置房屋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统计和分析各类闲置房屋
的信息,包括位置、建筑结构、使用情况、业主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闲置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工作,加
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闲置房屋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定期对各类闲置房屋进行巡查检查,确
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行政执法和房地产管理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
岗从事巡查工作。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发
现的问题,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不得超越职权,不得私自调度房屋,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滥用职权,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闲置房屋,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包括自用、转让、出租、拆
迁等方式。

第十三条对于适宜自用的闲置房屋,可以由政府主导,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出
售或者出租,推动其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使用或者危险房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拆除,确保周边
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因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闲置的房屋,应当及时安排相关工作,推动其利用
或者重新规划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闲置无人管理的房屋,可以通过政府收购或者征收等方式进行处置,确
保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闲置房屋巡查管理情况进行检
查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投诉,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于工作出色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巡查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保障安全
第二十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安全状况,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避免发
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自我防护措施,不
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确保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应当经过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完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推
动闲置房屋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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