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住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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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住宅的安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住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住宅的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住宅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物业住宅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住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住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附近堆放杂物,不得损坏消
防设施设备。

第十条用电安全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住宅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2.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违章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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