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城乡医保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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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医院城乡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医保报销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医保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销范围
1. 符合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医保”)参保人员。

2. 在我院住院、门诊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报销流程
1.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出示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医院医保办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审核其医保待遇资格。

3. 医院医保办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核算其可报销费用。

4. 参保人员出院或治疗结束后,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资料提交至医院医
保办。

5. 医院医保办审核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确认可报销费用。

6. 医院医保办与参保人员结算报销费用,退还参保人员自付部分。

四、报销比例及起付线
1.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门诊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
方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报销比例。

2. 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

3.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内的门诊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按照医保政策
规定享受相应的报销比例。

4.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
级医院500元。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如需转院治疗,需提前向医保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院。

2.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如需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需经医保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3.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如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等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六、监督与责任
1. 医院医保办负责审核、结算、支付医保费用,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院医保办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医保报销工作规范、有序。

3. 医院医保办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参保人员对医保报销有异议的,可向医保办或相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保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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