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8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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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43-48页
主题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明细表;预算法;本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收购凭证;预算草案
摘要: <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