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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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
应诉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
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局、室、总队):
《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司法厅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开展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厅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厅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本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四条调解行政争议,由厅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共同承担,根据需要,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可派员参与,但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应当回避。
第五条调解人员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理由和相关考虑因素,答复当事人的疑问。
第六条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七条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八条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厅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承办机构。
第九条厅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共同制订行政应诉方案,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厅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机构的应诉工作。
厅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说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依据、履行的法定程序,同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厅可以指派厅公职律师或者委托社会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厅法制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主要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提
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一条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厅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
决定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的复印件报送司法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