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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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正文: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
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五)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

(六)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及其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31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协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与市政府任期相同,换届工作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包括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海洋、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第九条专家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市政、结构、生态、园林、环保、交通、地理、水利、供电、社会、经济、文化、艺术、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1名,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协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其他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应有不超过委员半数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担任。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草案等,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草案及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以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等草案;
(二)审议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调整草案;
(四)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
件论证及其调整草案;
(五)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草案;
(六)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等草案;
(七)审议旅游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八)审议城市设计草案、景观设计草案以及影响城市景观的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广场、广告规划;
(九)审议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25公顷、非城市重要地段规划面积未达到50公顷的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设计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具体如下:
(一)审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
(三)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

主要包括:
1.大型、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广场;
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
(四)审议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面积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材料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遴选,经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任,委员名单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

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审议需要提请召开。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应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到项目申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

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须列席会议。

会议意见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介绍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参会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二)参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参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

对会议材料的查询、咨询和信息发布,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

第二十七条因优化和深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需要,对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终审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确保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突破原批准的规划条件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专业性较强并对城市发展影响重大的规划设计项目,应组织国内、省内专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可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委员聘任资格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资格条件为: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尊重科学、公平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湛江市情况。

专家代表在其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承认和遵守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十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大政方针政策,对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城市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四)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并做到客观、公正,理据充分;
(五)委员应维护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委员会声誉和有损其他委员名誉的行为;
(六)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促进湛江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委员应不断加强规划知识学习,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八)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九)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十)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取消,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罢免建议,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在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商委员本人同意后,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

本章程修订时,必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
议审议,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条款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湛府〔2005〕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99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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