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23-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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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23-2504)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政府”)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推进城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就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审核特许经营方的资质、能力,并与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允许其在特许范围内及期限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1.2 保障特许经营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其特许经营所需的合法权益,允许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经营、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并享有合法的收益。
1.3 特许经营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所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并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1.4 政府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方所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运营符合协议约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协议范围和期限
2.1 协议所涉及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
2.2 特许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到期后协议终止。
2.3 特许经营方可以在协议范围内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但必须获得政府的书面同意,并且新建设施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期限。
2.4 协议期间,如果政府需要对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建、扩建、停运甚至拆除等行为,必须经特许经营方同意并书面签署协议变更条款。
第三条收益分配
3.1 政府与特许经营方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和运营期间的利益分配,应按照双方约定共同商定并署名。
3.2 特许经营方应当按约定向政府交纳预先商定的税金、保证金或额外的利润分成等,政府可依法依规对特许经营方作出相应的检查验收等。
3.3 特许经营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有权对已经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收益及财产全部或部分要求保有或经过政府收购或转让。
第四条合同终止及协议变更
4.1 特许经营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或不履行保证金、税金、利润等义务,或未通过政府的检验验收,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所签订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4.2 特许经营方在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政府,并经双方协商处理。
4.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变更、续签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影响联合体双方的各种交易目标,受到法律保护,特许经营方应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予以保密。
5.2 如需要公开宣布有关本次特许经营的情况,必须事先经过政府的书面
同意,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
第六条协议备案和生效
6.1 双方同意将本协议备案,并按照备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本协议分为本件协议和附件两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政府)签字盖章:_______日期:_______
乙方(特许经营方)签字盖章:_____日期: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