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水价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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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水价的几点认识
【摘要】:水价简言之就是水的价格。

这里,水是指那些能够或可能被人们
所利用的水,具体地说,就是广义上的可供水,是一种人类所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具有可利用性、相对有限性、可再生性等特点,是一种特殊的垄断性的商品,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

水的稀缺程度、可利用程度、需求程度以及水利用
中的劳动投入,成为影响水价格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水价、政府、水权、水管理
1、当前水价的主要问题
1.1 水价分摊补偿机制不健全
由于目前的水价体系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水利公
益性耗费补偿机制不健全,而主要供水主体――水管单位的事权不清,成本分摊
不明确,应由国家财政拨款或向社会收费补偿的部分不明确,水管单位公益性服
务出现的亏损与生产经营的盈亏相混淆。

1.2 水价的制订不适应市场经济
水价采用政策水价,多为行政定价,供水管理部门政事企职责不分,水的定
价实际上是一种供水成本核算回收。

这一定价机制下,政府既是供水行业的运动
员又是水价的裁判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下对水价的要求,不但增加了水价制订
调整的难度,也降低了水价的公众信任度。

1.3水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位制约了水价的合理化
目前的水价实际一直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水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费的使用受到诸多限制,缺乏灵活性,与市场概念下的经营性收费相去甚远,
不利于供水行职责的进一步明晰,降低了供水业的发展机能,也不利于水价的合
理化运作与发展。

1.4 水价过于单一
目前水价普遍存在水价单一、缺乏灵活性的弱点,水价的针对性不强,丰水
地区水利工程效益不能充分发挥,相对缺水地区不适应水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也未能体现国家对社会公益供水补偿的针对性。

此外,相应于政府的政策性亏损
补偿不足,部分地区还水价明显偏低,供水行业无法达到良性循环。

2、对水价的几点认识
2.1 政府对水价的调控应符合市场运行机制
为了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保障目标,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针对
不同的水资源稀缺程度,不同级政府往往需通过相应的价格补贴、投融资政策、
财税信贷优惠等多种形式,对供水进行相应的合理供水补偿或者强制调整供水垄
断经营的利润来调控水价。

因此,水价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和政府的相应政治
社会目标,并将其融入市场运行机制。

供水补偿通常又可以从阶段上划分为成本
补贴和价格补贴两大类。

水的成本补贴往往可通过综合运用减免水资源费(税)、增加国家建设拨款、降低建设贷款利率、延长还贷期限以及减免税收等措施得以
实现;水的价格补偿则可通过减免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或对一定范围的用水户直接
进行社会福利价格补贴或价格转移支付等方式加以实施。

2.2 水管理体制是水价机制建设的基础
市场经济下,政府对价格调控的关键是要理顺价格机制,而水管理体制建设
是建立和健全水价机制制的基础,水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相应的水管理体制。

在水管组织上,大力推行的水务局水管体制,是走向水资源统一管理,在供
水市场初期实行垄断经营的必然之路,也有利于统筹考虑地区的各种水源,综合
定价鼓励或限制某些水源的开发和利用。

然而,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政府不能
既是供水者又是水价制定者,政府应通过实现水务局的政事企三权明晰分离,逐
步超脱于供水者角色,真正成为水价机制的规范者。

从取水制度看,我国的取水
许可制度行政的色彩过于浓重,不利于供水市场运作。

水权的实质是水的用益权(水权同时也是一种财产权),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结果。

水权体制
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立(包括取水权利和条件、优先级别、旱期对策等等),
我国经过多年取水许可制度的推行和发展,已基本具备了实施水权体制的基础。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水权体制的建立和推广、水务局管理体制的政企分开等水管
理措施改革,推动水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2.3 水价的制定应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有效、充分利用。

水价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杠杆,涉及经营者、普通水用户、政府等多方
因素,用户希望获得更多的低价用水,开发经营者希望通过供水获得利润,政府
则希望实现其社会政治目标。

但从综合的角度看,水价制定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
水资源,保障合理生态环境、美学等社会效益用水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鼓
励和引导合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可供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间接经济社会效益。

2.4 水的定价应达到供需利益、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现实中,水的定价方式通常有服务成本定价、机会成本定价、增值成本定价、支付能力定价、完全市场定价等。

从定价者的角度研究,水价的制定又可分为以
开发经营者为中心(如服务成本价、机会成本价、增值成本价)和以市场为中心(如支付能力价、完全市场价)两大类。

不管哪一类定价方式,都需要综合考虑
水资源量、用户需求、开发者性质、社会目标等多种因素,在促进水资源开发经
营的同时,保护用水户的利益,并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目标。

我们知道,实际水
价与经营者的利润成正比,而与政府的成本补贴和价格补贴成反比。

因此,定价
方式的选择和最终价格的确定实际是定价目的的体现,定价应在充分考虑供需平
衡的基础上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力求将水价控制在供需双方经济
效益和水量的平衡点附近。

3、小结
水价是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杠杆,但从综合的角度看,水价制定的目的在于,在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合理生态环境、美学等社会效益用水以及可持续发展的
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合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可供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间接
经济社会效益。

在水价的制定中,必须保障生存用水和基本的发展用水,而不合
理用水则必须利用水价杠杆等加以避免、控制,并逐步消除。

定价方式的选择和
最终价格的确定实际是定价目的的体现,定价应在充分考虑供需平衡的基础上达
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力求将水价控制在供需双方经济效益和水量的
平衡点附近。

水价制定是关系到乃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问题,水价
往往是政府指导性价格或政府指定性价格,需要政府、经营者和用户等多方参与
定价。

水价应实行多层次多元价格,要适应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因类、因量、因质而异,这样才有利于合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

作者简介王猛,男,1976年2月,大学本科、2000年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
大学,新疆泓润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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