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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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17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8〕17号)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期,我省温州市龙湾区、杭州市西湖区等地相继发生学生和外地游客食物中毒事件。

当前,已进入春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随着学校、企业普遍开学开工,游客和集体用餐行为显著增多,食品安全事故逐渐进入高发态势。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监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2007年7月,省食安办和省食品药监局专门印发了《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凡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续报工作,事故或事件处置完毕后2天内将处置情况报
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然而,个别地区仍有迟报、漏报现象,这是对工作极不负责的表现。

各级食安办和食品药监部门必须坚决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要加强应急值班,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对于漏报、瞒报、无故迟报的,要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能,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做好人员救助、原因分析、事故善后、社会稳定、新闻报道、责任追究等工作,将事故的损害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特别是要切实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与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衔接,及时有效地抢救中毒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要认真推行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人员,切实履行职能。

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及景区餐馆、农村集体聚餐和餐饮配送企业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尤其要强化集体用餐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保障食品原料进货、储存、加工、烹调、运输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四、普及城乡食品安全知识。

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要把食品安全常识和应急知识作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使公众知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常识。

要结合当地食品消费特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和食品安全事故易发人群,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布安全消费警示。

沿海地区及水产品市场要在醒目位置告示公众谨防误食河豚鱼中毒。

农村地区及中小学校要广泛宣传防止误食亚硝酸盐中毒,宣传有毒植物和菌菇的辨认常识。

要积极引导科学安全消费,
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强化食品安全事故的督查督办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历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梳理,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行业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要进一步加强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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