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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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3号
黄陂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 2010 ]第13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祁家湾上胡村、横店街新春村集体土地8.1539公顷(以实测为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国家
建设征转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现予公告:
一、征收土地位于祁家湾上胡村、横店街新春村,征收用地总面积
8.1539公顷(以实测为准),土地类型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等。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209.6815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72.4994万元,青苗补偿费为14.913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7.5712万元,总费用414.6657万元。
二、上述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
三、本公告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由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位于:前川街黄陂大道382号
联系电话:61006651
特此公告
2010年2月10日
武汉市国土和规划管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3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7日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101号),征收青山区白玉山乡(街、镇) 群力村集体土地0.3134公顷,用地单位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经地籍调查,实测用地面积0.3134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四、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9.7891万元,共89.7891万元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支付给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村民委员会。
五、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由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1年5月5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彭长新电话:86840025。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四)《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五)《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六)《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七)《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八)《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十)《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0]27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