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立论:中学生不该自行救助求助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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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说的不错,我们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学生,确实应该对需要帮助的人施以援手。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呢?对方辩友的愿望是好的,可是却忽略了中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我们当今的社会现状,这样的论证又何以成立呢?
下面,回到我方立论。
开宗明义,所谓“中学生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是指中学生在没有成人帮助的情况下,单独实施对于求助者的帮助。
我方坚信,中学生不应该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
理由如下:
其一,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来看,中学生不应该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
中学生大部份是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而他们在心理还是心理上,都还不够成熟,面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较差,同时也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没有能力对陌生人实施救助。
而未成年人遇事易惊慌,乐于逞英雄的心理特点,也直接决定了中学生在自行实施救助时,倾向于选择较为蛮干的办法。
导致我们救助他人时,无法保证自身的生命安全。
就以2009年广东韶关南雄市发生的溺水事件为例,一名十六岁的女生不慎跌入10米多深的水库,同行中有四名男同学下水相救,落水女生被救起,但四名男生全部不幸遇难。
而事后报导中我们得知,这四名男生,均不会游泳。
其二,从社会安全状况来看,中学生不应该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
当然,我们相信,我们的社会治安大环境是好的。
但是,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对于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现象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力。
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中学生的这些弱点来进行犯罪。
另一方面,由于中学生对于各种问题的处理缺乏经验,施救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在救治过程中产生纠纷。
合肥两名中学生好心扶起摔倒老太并积极实施救助,反而被指推到老人家而成为被告。
最后以两名中学生不得不承担近五万元的赔偿款项。
其三,出于解决问题的理性考虑,中学生不应该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
当然,面对求助的陌生人,我们不应该袖手旁观。
但是,我们应认识到,除了“自行救助”,还有更为正确,合理的办法。
就像2003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我们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的改动一样,我们提倡的,是基于保证自身安全的理性行为,是借助消防官兵,片区民警,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士的力量,以求得问题的最优解决。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中学生不应该自行帮助求助的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