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华侨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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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华侨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3.07.01
•【文号】民函[2013]214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华侨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3〕214号)
华侨大学校友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华侨大学校友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华侨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

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华侨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华侨大学的繁荣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校友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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