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陪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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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幼儿饮食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陪餐制度
1. 幼儿园实行园长、中层领导、教师、家长轮流陪餐制度。
2. 每餐陪餐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一名中层干部、一名班级教师、一名家长。
确
保当餐所提供的食品都有领导或教师陪餐,并能听取一定比例就餐幼儿的意见。
3. 陪餐人员应按照安排,随同幼儿一起就餐。
负责对食品的外观、口味、质量等
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记录
1. 陪餐记录由幼儿园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日期和餐次、食品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幼儿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签名等。
2. 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并妥善保存。
四、陪餐要求
1. 陪餐人员应按时参加陪餐,不得无故缺席。
2. 陪餐过程中,陪餐人员应认真观察幼儿进食情况,了解幼儿对食品的意见和建议。
3. 发现食品质量、卫生等方面问题,陪餐人员应及时向食堂管理人员反映,并要
求其及时整改。
4. 陪餐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言行举止,为幼儿树立良好榜样。
五、责任追究
1. 幼儿园对陪餐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不认真、不尽职的陪餐人员,
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2. 食堂管理人员对陪餐人员反映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幼儿园膳食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