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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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鄂统计文[2009]67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统计文[2009]67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统计局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省统计局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中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统计系统的行风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
原则,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重点,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解决突出问题,为推进统计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的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真抓实干、任人唯贤的好班子。

二是加强各级统计部门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好机关。

三是加强统计系统队伍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好队伍。

做到抓班子、带队伍,抓机关、带基层,抓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努力把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加强统计系统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报实数、求实效,把积极进取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把握全局的能力。

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

2.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提出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六个着力、六个切实”的要求,深刻剖析自身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充分发挥“六个表率”作用,努力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弘扬良好作风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作政治坚定的表率;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作勤政为民的表率;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
事,作艰苦奋斗的表率;要坚持秉公用权、严以自律,作清正廉洁的表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作团结共事的表率。

3.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重点监督对象,突出规范权力运行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人、财、物、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统计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
1.加强教育。

在统计队伍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廉洁自律等学习教育活动。

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宗旨和原则,遵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和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职业操守,促使广大统计干部把树立良好作风的要求转化为自觉的行动。

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树立良好作风的根本途径和办法,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增强党的纪律观念,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2.提高能力。

各级统计系统要以“能力建设年”活动为载体,深刻认识加强能力建设对履行好新时期统计工作职责的重要性认识,紧密联系统计工作实际,把能力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好统计的具体工作之中,把能力建设的落脚点放在破解发展难题、解决具体问题上,放在能办事、会办事、办成事上。

以责任为核心,以岗位为基础,着力提高统计人员的岗位履职能力,为全面完成各项统计工作提供执行能力和行政效能的保证。

3.转变作风。

要切实改进统计作风,力戒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

要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

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坚持两个“务必”,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认真管理、使用好统计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以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推动统计行风建设。

(三)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行风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把追求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作为统计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统计政风行风建设和统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不出假数、抵制授意造假作为统计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和统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

2.严格规范统计人员行政行为。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禁不具有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上合法、规范、有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群众举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凡是有线索的举报都要组织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

对实名举报,要注意保护举报人。

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威慑力。

4.健全案件查处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

要明确统计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统计执法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对于举报统计数据不实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部门开展核查;对于管辖范围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对于需要移交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好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的沟通协调。

(四)推行“阳光统计”,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1.广泛宣传统计工作。

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沟通,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组织的“行风热线”平台,宣传统计工作、解读数据、向公众普及常规的统计知识,传递政府
统计的正面声音,通过及时解疑释惑、坦诚交流,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负面舆论误导公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实行“阳光统计”。

2.坚持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已有的政务公开事项,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增加统计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严格执行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利用多种渠道听取他们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照评议意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加强建设,真正形成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评、建并举的长效机制。

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其他各界代表担任行风监督员,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作风。

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型统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统计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抓好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把行风建设作为优化统计工作环境、促进统计科学发展、树立统计行业形象的重要工作,制定加强行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研究解决行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完成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处(科)、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统计局内设机构及所属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科)及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局内各内设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行风建设承担责任。

(三)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把行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每年的工作要点,列入年度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各级领导干部要监督、检查自己分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工作。

坚持从上级统计部门带头做起,对不改进作风,对在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抓不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以至发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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