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法律事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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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系列-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库,⽤来养殖⼤量鱼苗,⼀年夏天,连降暴⾬,甲承包的⽔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冲垮。

甲⽔库中放养长⼤的成鱼全部顺⽔⽽下,流⼊下流⼄承包的邻村⽔库中,当时⼄承包⽔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库中只有⼄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

甲于是要求⼄返还⾃⼰⽔库中流⼊⼄⽔库中的全部成鱼,⼄认为该部分成鱼是⾃⼰流⼊其承包的⽔库中的,⾃⼰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

为此双⽅发⽣纠纷,经两村⼲部调解不成,甲将⼄诉⾄该县⼈民法院。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考试⽤书
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并⾮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的意志有关,也可以⽆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与⼈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为。

事件是指与⼈的意志⽆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为是指当事⼈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甲承包⽔库中的成鱼流⼊⼄承包的⽔库中,产⽣了⼄的受益⾏为,对甲⽽⾔这是与其⾃⾝⾏为⽆关的他⽅当事⼈⾏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

因此,⼄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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