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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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奖励制度
第五条奖励对象
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2. 对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报告,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
4.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的员工。
第六条奖励形式
1. 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金等;
2. 评选先进:评选优秀安全员、优秀安全工作者等;
3. 提拔使用:对表现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晋升、调岗等。
第七条奖励条件
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3.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表现突出,有效减轻事故损失。
第三章惩罚制度
第八条惩罚对象
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态度消极,不履行职责;
4. 对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第九条惩罚形式
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记过: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
3. 留用察看: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调岗;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惩罚条件
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
2. 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态度消极,不履行职责,造成安全隐患;
4. 对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章奖惩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检查组织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奖惩检查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奖惩检查方式
1. 定期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奖惩检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展安全生产奖惩检查;
3.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事件,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奖惩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