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卫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蒋卫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霞岳利浩徐飞
【审理法官】罗霞岳利浩徐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卫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蒋卫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蒋卫国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蒋卫国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空
玻璃需要有效支撑并均匀隔开多片玻璃,粘结密封周边,保证玻璃层之间空气的干燥度或者充入惰性气体,形成充有干燥气体的空腔。

说明书应当描述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有益效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应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蒋卫国上诉主张被诉决定对整个板材的隔热效果降低的论证与当今广泛使用的没有隔条的多层中空玻璃幕墙、门窗的使用效果相悖。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申请涉及“一种节能阳光板”,其说明书记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大幅度提高其隔热性能并可以达到玻璃幕墙同等的透明功能的阳光板。

说明书中记载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全部取消或大幅度减少板1、板2、板3、板4之间的隔条,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根据不同的隔热要求,节能阳光板的厚度可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变化,并称如果要达到设保温层的砖墙水平,其厚度会比传统的阳光板高数倍,但重量可以基本不变……。

本院认为,中空玻璃需要有效支撑并均匀隔开多片玻璃,粘结密封周边,保证玻璃层之间空气的干燥度或者充入惰性气体,形成充有干燥气体的空腔。

由于空气是热的不良导体,用密封气体隔开的两层玻璃互相间的热传导减少,从而减少热量传递,具有良好的隔热、隔音等性能。

虽然通过取消或者减少板材之间的隔条能够大幅度增加空气的体积,但四周支撑中空玻璃的最大面积与中空玻璃的玻璃厚度的面积存在关联,取消板层之间的支撑隔条将导致两层之间的板材强度减弱。

本申请说明书虽然记载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但说明书没有记载增加厚度的位置,也没有公开在不改变基本重量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实现比传统的阳光板高数倍厚度的效果。

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未与广泛使用中空玻璃作为建筑产品的事实相悖。

蒋卫国上诉主张说明书通过文字以及图片清晰、具体地描
述了何时以何种方式实现层数的增加和层间距离的控制。

经审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要实现阳光板的任意可调层数和层间距离的结构,并解决将该结构应用于各种房屋所需的连接方式。

其采取的手段是:在螺栓孔5的位置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有一定厚度的圆筒6、圆筒7、圆筒8,在板1、2、3、4的四周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边框9,板1、2、3、4之间的距离和相对位置完全或主要由圆筒6、7、8和边框9固定,安装时螺栓可以通过圆筒6、7、8。

……对此本院认为,说明书应当描述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有益效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应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本申请中的边框9与板材之间为固定连接,包括直接成型或熔接连接,各板材之间的距离由圆筒6、7、8和边框9固定,在螺栓孔位置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有一定厚度的圆筒,在板的四周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边框,可见,板之间的距离和相对位置完全或主要由圆筒和边框固定。

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各层板材是通过板材周围的边框以及围绕螺栓孔的圆筒连接在一起,然而,本申请说明书又记载节能阳光板厚度可调。

由于阳光板制作完成后,边框与板材之间是固定连接,板材之间的距离已由圆筒和边框固定的情况下,说明书并没有公开如何在安装时实现“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制”,说明书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存在矛盾。

由于保温层的厚度影响保温的效果,保温层之间的距离也影响保温的效果,对隔热要求不同,板材间距也各不相同,层数需要根据所要求的隔热性能来决定,气体的填充量也需要根据板材的功能来决定,但说明书并未清楚说明任意增加板材的层数,层间的距离任意控制,使改进后的阳光板达到任意的保温水平的技术信息。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蒋卫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卫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驳回蒋卫国的诉讼请求。

被诉决定:维持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引用案例(2014)行提字第8号法律问题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认定标准裁判观点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为判断标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描述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有益效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应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3 22:21:2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系蒋卫国申请的编号为20162092xxxx.2、名称为“一种节能阳光板”的实用新型专利。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23日。

本申请涉及“一种节能阳光板”,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大幅度提高其隔热性能并可以达到玻璃幕墙同等的透明功能的阳光板”。

其说明书中记载了“全部取消或大幅度减少板1、板2、板3、板4之间的隔条,在螺栓孔5的位置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有一定厚度的圆筒6、圆筒7、圆筒8(各圆筒外周应设保温环),在板1、2、3、4的四周通过直接成型或熔接等方式设置边框9,板1、2、3、4之间的距离和相对位置完全或主要由圆筒6、7、8和边框9固定,安装时螺栓可以通过圆筒6、7、8,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解决各层板材之间的热传导问题,大幅度提高其隔热性能;与此同时,板材的层数可以任意增加,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制(此时需用螺栓取代螺钉),从而可使改进后的阳光板达到任意的保温水平;节能阳光板由于取消了板材之间的隔条,强度会有所下降,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根据不同的隔热要求,上述节能阳光板的厚度可在一个较大
的范围内变化,如果要达到设保温层的砖墙水平,其厚度会比传统的阳光板高数倍(但重量可以基本不变)”。

2017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为由,决定驳回本申请。

2017年6月15日,蒋卫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其并于2017年8月17日再次修改了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并于2017年11月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7年8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复审请求。

2018年5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蒋卫国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

2018年6月14日,蒋卫国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再次作出修改,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

2018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向蒋卫国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

2018年10月21日,蒋卫国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再次作出修改,仍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

2019年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蒋卫国于2018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2018年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2016年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8月2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记载以下内容:1.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仅仅是减少了板材层间的隔条支撑结构,其隔热原理仍然是通过两层板材之间封闭的不流动空气阻碍热传递,在各层板材之间的热传导方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本申请如何大幅度提高隔热性能的;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中的边框9与板材之间为固定连接,各板材之间的距离由圆筒6、7、8和边框9固定,在此条件下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本申请如何实现“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制”的;3.本申请的节能阳光板由于取消了板材之间的隔条,强度必然下降,说明书中记载“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但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记载板材增加厚度的具体位置;4.在保证板材强度的情况下,说明书中也没有清楚说明“厚度会比传统的阳光板高数倍”的本申请,如何“重量可以基本不变”的。

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
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维持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在本案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蒋卫国当庭表示,首先,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文本的认定”部分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本申请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主要理由如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未能完整、充分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本申请必不可少的相关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进而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案中,本申请涉及“一种节能阳光板”,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大幅度提高其隔热性能并可以达到玻璃幕墙同等的透明功能的阳光板”。

对此,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记载以下内容:首先,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仅减少了板材层间的支撑结构—隔条,其隔热原理仍然是通过两层板材之间封闭的不流动空气阻碍热传递,在各层板材之间的热传导方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本申请如何大幅度提高隔热性能的;虽然阳光板材料的导热系数高于空气的导热系数,但由于隔条所占体积远远小于封闭空气的体积,因此减少或取消隔条对整个阳光板的隔热效果影响不大,而且,减少或取消隔条后,单个封闭空气的空间体积增大,使两侧存在温差的封闭空间内的空气的流动性增强,热传递效果增强,反而使整个板材的隔热效果降低。

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中的边框9与板材之间为固定连接(包括直接成型或熔接连接),各板材之间的距离由圆筒6、7、8和边框9固定;由此可知,阳光板制作完成后,板材间的间距固定,无法改变;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在安装方式中记载了节能阳光板厚度可调,在此条
件下蒋卫国并未给出充分理由清楚说明本申请如何在安装时实现“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制”;不但如此,对于任何夹层板材而言,在生产之前的设计阶段都可以任意设定层数及层间距,其并不属于“厚度可调”,且其与有无隔条或隔条的多少无关。

再次,本申请的节能阳光板由于取消了板材之间的隔条,强度必然下降,说明书中记载“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但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记载板材增加厚度的具体位置;既然在保证板材强度的情况下取消或减少隔条是本申请所声称的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无法根据现有技术确定其增大板材厚度的部位。

最后,在保证板材强度的情况下,除了增加厚度所带来的圆筒和边框的质量的增加,还要考虑为保证板材强度而增大板材厚度的部位的质量增加,说明书中也没有清楚说明“厚度会比传统的阳光板高数倍”的本申请,如何实现“重量可以基本不变”。

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蒋卫国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蒋卫国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蒋卫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卫国负担。

二审中,蒋卫国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上海中心大厦照片及中空玻璃图片,证明中空玻璃使用广泛;
证据2:百度文库中的聚碳酸酯中空板(阳光板)介绍截图和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技术指标截图,证明传统阳光板的隔热性能远低于聚苯乙烯泡沫板;证据3:百度图片养殖大棚照片和纸糊窗户照片,证明薄膜和窗纸在一般气候中具有足够的使用强度。

蒋卫国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其对逾期提交证据解释为该组证据系其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与本案相同专利时新形成的证据,其中包括:1.美国专利局关于同一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2.蒋卫国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3.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关于同一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4.蒋卫国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

证明本申请不存在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任何缺陷,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没有提出其中任何一个所谓缺陷,而是与现有技术进
行比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与被诉决定以及本案并无关联。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审查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进行判断。

蒋卫国提交的证据1-3证明中空玻璃被广泛使用,传统阳关板的隔热性能优于聚苯乙烯泡沫板,以及薄膜和窗纸在一般气候中具有足够的使用强度,该证明内容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无直接关联。

蒋卫国提交证据欲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已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未被质疑存在缺陷。

即便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所涉专利申请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一致,也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卫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70495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号为20162092xxxx.2、名称为“一种节能阳光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说明书不清楚,并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本申请通过文字和图片已清晰地描述了本节能阳光板的结构以及在各种建筑中的连接方式。

被诉决定关于减少或取消隔条后,单个封闭空气的空间体积增大,使两侧存在温差的封闭空间内的空气的流动性增强,热传递效果增强,反而使整个板材的隔热效果降低的论证与当今广泛使用的没有隔条的多层中空玻璃幕墙、门窗的使用效果相悖。

本申请中所述的节能阳光板是通过将螺栓孔处的圆筒和板材周围的边框增加高度而实现增大层间距离。

因为取消了隔条,所以无论其圆筒和边框怎样改变高度,其重量的变化也只是圆筒和边框自身重量的变化,而板材的数量和厚度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节能阳光板增大厚度时增加圆筒和边框的高度,同时略增加中间层板材的数量,其重量可以基本不变。

被诉决定因为节能阳光板要在对抗冲击的地方加大外层的厚度,就否认其“为了使保温效果达到设保温层的砖墙水平,可将传统阳光板的厚度增加数倍
并能使重量基本不变”这一特点,存在错误。

在节能阳光板的厚度增大到传统阳光板的数倍时,其板材的层数不需以同样的比例增加,因为可以通过增大其层间距离而使整体的厚度增大。

(二)被诉决定认为“节能阳光板由于取消了板材之间的隔条,强度会有所下降,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这一表述没有写明板材增加厚度的位置,存在错误。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记载内容,本节能阳光板“层数可以任意增加,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制,从而可使改进后的阳光板达到任意的保温水平”。

不管其能否被称为“厚度可调”,都不能改变其可以增加层数、控制层间距离的特征。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5—8已清晰地描述了怎样将本节能阳光板安装到房屋中,通过上述安装,阳光板是不存在强度问题的。

用纸糊窗户在冬天都可以抵抗寒冷和大风,本节能阳光板在各层厚度与传统阳光板相同时,完全可以由相距1米左右的螺栓和圆筒支撑,在一般气候中完全具备足够强度。

综上所述,蒋卫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蒋卫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该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蒋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5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卫国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70495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号为20162092xxxx.2、名称为“一种节能阳光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说明书不清楚,并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本申请通过文字和图片已清晰地描述了本节能阳光板的结构以及在各种建筑中的连接方式。

被诉决定关于减少或取消隔条后,单个封闭空气的空间体积增大,使两侧存在温差的封闭空间内的空气的流动性增强,热传递效果增强,反而使整个板材的隔热效果降低的论证与当今广泛使用的没有隔条的多层中空玻璃幕墙、门窗的使用效果相悖。

本申请中所述的节能阳光板是通过将螺栓孔处的圆筒和板材周围的边框增加高度而实现增大层间距离。

因为取消了隔条,所以无论其圆筒和边框怎样改变高度,其重量的变化也只是圆筒和边框自身重量的变化,而板材的数量和厚度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节能阳光板增大厚度时增加圆筒和边框的高度,同时略增加中间层板材的数量,其重量可以基本不变。

被诉决定因为节能阳光板要在对抗冲击的地方加大外层的厚度,就否认其“为了使保温效果达到设保温层的砖墙水平,可将传统阳光板的厚度增加数倍并能使重量基本不变”这一特点,存在错误。

在节能阳光板的厚度增大到传统阳光板的数倍时,其板材的层数不需以同样的比例增加,因为可以通过增大其层间距离而使整体的厚度增大。

(二)被诉决定认为“节能阳光板由于取消了板材之间的隔条,强度会有所下降,在需要达到相应强度的地方,可增加外层板材的厚度”这一表述没有写明板材增加厚度的位置,存在错误。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记载内容,本节能阳光板“层数可以任意增加,层间的距离可以任意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