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惩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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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并重。
二、奖励制度
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
(一)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
(二)在单位内部通报表扬;
(三)优先晋升、调岗、评优评先等。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
(一)根据安全生产表现,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根据安全生产表现,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调整;
(三)优先安排休假、培训等。
第七条以下情形可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三)在安全生产培训、演练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取得实效的,给予奖励;
(五)其他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惩罚制度
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以下情形可给予警告: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未及时报告的;
(三)在安全生产培训、演练中无故缺席的。
第十条以下情形可给予记过: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可给予降级、撤职: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故意隐瞒事故,逃避责任,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故意隐瞒事故,逃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监督与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惩奖制度监督小组,负责对安全生产惩奖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岗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惩奖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知晓、理解并遵守。
第十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惩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确保制度的落实。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