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印发2006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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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印发2006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监[200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2.28
【实施日期】200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2006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教监〔200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
2006年,我省校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大力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效作为的格局,进一步提高我省校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校园,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一、工作任务
(一)紧密结合形势,认真组织发动(2月-3月)
1、制定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省公开办开展创建“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和省校务公开办的工作部署,总体把握教育形势,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校园网等载体,加大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发动力度,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引导广大教育工作者提高开展校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深化公开工作(3月-8月)
1、继续推行“阳光收费”。
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特别要围绕我省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重心,采取有效载体,大力公开改革后的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情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突出促进各地各校抓好建立以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重点的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和克服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多收费、滥收费现象。
2、继续推行“阳光招生”。
要全力以赴实施好中小学招生和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