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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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何选择适用
执法人员在立案处罚的过程中发现《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均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二者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同,前者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后者为二万元以下。
分析:对该企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办案机构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此推断,地方性法规应作为执法依据,部门规章只是参照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部门规章——《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理由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效力等级相同。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原因如下:一、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仅凭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简单理解,就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直接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做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先对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该部门规章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适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解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的问题。
二、适当参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是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规定仅仅是笼统的规定,它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适用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比《河南安全生产条例》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另外,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建议:本案可以依据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实践过程遇到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
(作者:安阳市安监局刘玉敏)
2、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待遇如何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简要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概述
第一节执法检查原则要求
第二节执法检查职权
第三节执法检查人员素质与职责
第四节执法检查机构制度与装备
第五节执法检查依据
第六节执法检查方法与工具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概述
第一节行政处罚特征与种类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设定与种类
第四节行政处罚主体与管辖范围
第五节行政处罚的适用与裁量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流程
第一节执法检查计划编制
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2.月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节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1.检查准备
2.实施检查
3.记录检查台账
第三节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实施流程
2.一般程序实施流程
3.听证程序实施流程
第四节监督审查工作流程
1.执行计划审查
2.执法文书审查
3.办案情况审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
第一节案件来源与受理
第二节调查取证前期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2.明察暗访方式、方法与技巧
3.暗访情况报告范例
4.案件分析判断内容与方法
5.执法行动方案制定
6.执法行动方案范例
7.执法行动前准备
第三节实施现场检查取证
1.进入检查单位
2.控制现场
3.现场检查内容
4.调查询问的方式方法与策略
5.抽样检测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6.现场处置
第四节案件调查报告撰写方法与范例
1.一般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调查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用内容与方法
第一节企业领导依法履职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实施情况
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5.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第二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节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节作业场所
第六节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七节从业人员
第八节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源管理
第九节职业卫生
第六章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常识
第一节执法文书概念与特性
第二节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1.格式要求
2.内容要求
3.语言文字要求
第三节执法文书使用方法与范例
1.立案审批表
2.结案审批表
3.案卷首页
4.卷内目录
5.行政处罚告知书
6.听证告知书
7.听证会通知书
8.听证笔录
9.听证会报告书
10.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1.询问通知书
12.询问笔录
13.勘验笔录
14.抽样取证凭证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1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9.现场检查记录
20.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1.整改复查意见书
2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3.强制措施决定书
24.鉴定委托书
25.案件处理呈批表
2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7.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28.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30.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31.罚款催缴通知书
3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3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4.文书送达回执
35.强制执行申请书
36.案件移送审批表
37.案件移送书
第四节政复议类文书使用方法与范例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5.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7.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8.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9.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0.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11.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12.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3.行政复议案卷(首页)
14.卷内目录
15.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6.行政复议文书续页
17.行政复议申请书
18.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19.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
20.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被申请人答复书
2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23.行政复议和解书
24.行政复议调解书
2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6.行政复议决定书
27.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章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档案管理第一节档案管理的要求
1.档案书写、归档
2.档案登记与保管
3.案卷备案与移交
4.档案借阅管理
5.档案销毁管理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档案
第三节执法文书资料档案
第四节行政处罚档案
第五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六节安全生产电子档案
第八章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注意事项
第一节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
第二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节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第四节违背法定程序
第五节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
第九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节非煤矿山类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类
第三节烟花爆竹类
第四节职业安全健康类
第五节中介机构类
第六节冶金企业类
第七节综合类
第十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目录
第一节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第二节行政法规类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
第三节部门规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2月1日)
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
10.《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5月1日)
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
1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
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4月1日)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
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
1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
2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
2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
2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12月1日)
2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1月1日)
2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
2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
26.《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10月1日)
2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1月15日)
28.《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0月15日)
2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2月1日)
3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
3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7月1日)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2011年11月1日)
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日)
3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3月1日)
3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
3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
第四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常用标准规程目录
1.非煤矿山行业
2.危险化学品行业
3.烟花爆竹行业
第五节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注:
新版《手册》共800余页,其中第二章、第八章为新增内容,对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部分内容做了调整、更新和补充完善,基本涵盖了安全监管监察所有业务内容!
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介绍
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专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属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5、《河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谁、何时颁布和实施的
2
6、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
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独立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7、河南省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有什么编制依据
一、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9、《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
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