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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三.公约的内容
公约正文和三个附则。
1.正文共34条
主要有定义、使用范围、检验与证 书、证书颁发机关和有效期限、持有证
书的船舶应受到的监督等。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2.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
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载重线的
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如果船上备有有效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则该监督限于确定该证书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已经 符合。
行使上述监督权必须 保证船舶出海而不危及 旅客和船员安全,否则
不得开航。
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附则II: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行区和季节。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附则III:证书
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 书的格式。
四.定义 主管机关、国际航行、 新船、现有船舶、长度等。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五.使用范围 从事国际航行的3种船舶:
1.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二.公约的目的与意义
200多年来世界海运和造船生产实
践的总结,也是国际社会为
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 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
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公约规定,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
只有已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
勘划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
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 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
七.证书
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 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1966)
1.证书的签发
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应
另一缔约国政府请求的缔约国政府。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2.证书的有效期
不超过5年。
3.证书的中止有效(吊销)
4.证书的失效 八.载重线的浸没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九.中国沿海区域
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4.《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 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5.《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 载重线公约》,2000年2月3日生效; 议定书是为了协调与 1974年SOLAS公约和 MARPOL 73/78公约的 检验和发证要求而通过的。
,则该监督限于确定下列各事项: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船舶的装载未超过证书 所允许的限度;
2.船舶载重线的位置与证书相符合; 3.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有必要增大干舷 的变化,开口防护装置和设施、栏杆、排水舷口 和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等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从而不存在船舶在危及任命安全的情况下出海的 情形。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66 ),
简称“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一、公约产生与发展
1.早些时候,人们认识到
限制船舶吃水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
2.《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2.在根据本公约第32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
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六.检验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下降的全面检验; 换证检验,每不超过5年间隔期的全面检验,又称 定期检验; 年度检验,在证书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的 检验。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我国以香港至吕宋岛苏阿尔港的恒
向线为界,把中国沿海区域分为:
中国沿海(包括台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十 .港口国对船舶的监督 各缔约国的授权官员有权对在港的 其他缔约国的船舶进行监督。目的在于
核实船上备有根据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 ,如果船上备有有效的国际载重线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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