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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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环保、经济、高效。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活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的分类与包装
第五条医疗废弃物分为以下五类:
(一)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的废物,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等。
(二)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如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三)损伤性废物:指医用针具、刀片、玻璃瓶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物品。
(四)药物性废物:指废弃的药物、药物载体、过期或者淘汰的药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指具有化学毒性的废物,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弃物的类别,将其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第七条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应
当分别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包装。
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应当分别收集、存放,并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包装。
第三章医疗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弃物收集、
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暂存、处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
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暂时存放工作。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弃物时,应当采
取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措施,确保医疗废弃物得到安全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
医疗废弃物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将医疗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单位。
第四章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
规定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处理方法和技术规范,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应
当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弃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
第十五条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对处理后的医
疗废弃物进行消毒、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并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废弃物的
处理活动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
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公民也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为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