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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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特困人员是社会中最需要关怀和保障的弱势群体之一,对他们进行
准确的评估认定,是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
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特困人员评估认定工作,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有
效性,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评估认定原则
1、应救尽救
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不落
一人。
2、客观公正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遵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认定结
果公平、公正。
3、动态管理
定期对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变化及时调整救助待遇。
二、评估认定条件
1、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
产状况规定。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
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
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评估认定程序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民主评议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5、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6、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财产状况评估
1、家庭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2、家庭财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等。
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
包括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 项指标。
2、评估等级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 项指标全部达到。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1-3 项指标不能达到。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达到。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
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六、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评估认定工作
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等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待遇。
3、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待遇,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依法予
以处罚。
4、从事特困人员评估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细则由_____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的实施,能够更加科学、规范、精
准地认定特困人员,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障,让他们感
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