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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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火工品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生产单位:负责火工品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二)储存单位: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安全管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三)运输单位: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使用单位:负责火工品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使用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
(一)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二)储存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储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储存环境干燥、通风、防火、防爆。

(三)运输单位: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途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环境安全,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
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
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的,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火工品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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