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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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民法债权的比较
票据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它以非具体物的直接使用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信用关系。
票据是抽象的,它不像金钱那样容易引起人的贪欲和占有欲,所以,票据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具有相同的作用。
票据作用的发挥在于票据权利的实现。
票据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但票据不同于民法上的物。
票据权利的内容和行使与民法债权不同,应加以区别,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一、票据权利的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它有着与一般债权明显不同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离开了票据,权利人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即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
2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
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
即使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不合法律规定,但票据一经签发有效成立,票据持有人即独立地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二重性权利。
当持票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或称偿还请求权,向其他债务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请求付款,这是票据权利的双重权能。
4.票据权利是期待性权利。
受款人的票据权利只存在汇票的付款人予以承兑后才能确定,因此,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前,受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
而追索权利是以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条件的,故追索权也是持票人的期待性权利。
5.票据权利是短期性权利。
票据法为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快债权债务的清偿速度,规定了较一般民法债权时效要短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定的短期的消灭时效期内行使票据权利,就会丧失票据权利,故票据权利是短期性权利。
(二)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占有票据,才能取得付款请求权,从而也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时刻处于流通转让的运动状态之中因此票据债务人无从知道何人是最后的票据债权人。
这就必须由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及时地提示票据方可得知。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票据的提示,既是票据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方法,同时也是保全付款请求权的方法。
因票据经按期提示后,对债权人来说,防止了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对债务人来说,则要承担付款责任。
(三)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的第二次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之后方能行使的权利,如果持票人怠于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等于自动放弃权利。
追索权制度,实为对价关系的法律制度。
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付出代价取得票据后,本应从付款人处获的票款,得到补偿的对价,但若付款人不付款,致持票人失去对价而显失公平。
因而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次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
正因为票据追索权,才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和担保性大大增强。
(四)票据抗辩权
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都不是单方的,票据抗辩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它维系着票据关系中的公平与平衡。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票据法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得以对抗票据持有人,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来源于票据本身,因此带有客观性,无论对票据上的任何人均可为抗辩。
而人的抗辩,来源于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具有主观性只能对抗特当事人。
票据是流通证券取得票据的人只能从票据的外观推知票据权利义务,如果让受让人继受前手的抗辩事由,必然加重受让人的负担和责任,使票据失去“安全性、便携性。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与民法债权的比较
票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但由于票据自身的特点,使票据权利与民法债权在请求的依据、转让的方式、效力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一)、民法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请求依据不同。
1.票据是票据债权人请求权利的依据。
而民法上的一般金钱债权不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使表明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证券不存在,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如果票据灭失或丢失,票据权利人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只有请求法院公示催告作除权判决,或依法请求债务人偿还利益。
2.票据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请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取得票据的原因存在与否,合法与否,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
而一般民事债权能否存在,往往取决于发生的原因是否合法有效。
在票据流通过
程中,各个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不合法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合法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而一般民事债权中,一个不合法的因素,会导致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崩解和无效。
(二)、民法债权与票据债权的转让不同
1.转让方式不同。
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不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
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民法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
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
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2.效力不同。
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
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以骨部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
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三)票据抗辩和民法抗辩不同
抗辩是债务人主张现由拒绝履行或部分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
民法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在继受权利时,也继承瑕疵,而且除了原债权具有的瑕疵外,在转让过程中又出现瑕疵,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来进行抗辩。
债务人对前债权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行使,即民法债权由于转让抗辩增加。
而票据债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受让人只继受权利,不继受瑕疵,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只能对抗直接后手。
票据转让一次,债务人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即切断,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转让而增加。
民法抗辩与票据抗辩不同规定在于民法着重于保护债务人,而票据法注重保护债权人。
票据法为促进票据流通,特设“抗辩切断制度”,使原有的抗辩事由阴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民法则没有“抗辩切断”
(四)民法债权与票据债权实现方式不同
民法上的金钱债权能常只有一次性权利,即债权人只对一个债务人有请求权,当该请求权未能得到满足时,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求得法律求济。
票据权利则可能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能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有请求权。
第一次为付款请求权,第一次为追索权,在第二次请求权未得到满足时,还可以继续通过其他途径,求得法律保护。
三、票据权利的非票据求济方法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制度本身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以及时效作了明确详细之规定,以保证票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但是在有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实现票据权利的条件丧失或欠缺,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付出对价后不能公平的取得利益,因此,票据法又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但不是票据权利,即所谓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也就是一种民事权利。
当票据权利存在时,持票人凭借票据权利,便可取得票面金额,无需其他救济。
相反,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时,持票人既无付款请求权,又无追索权,票据权益有损失危险,而出票人或受有票据利益的承兑人则有因不再付款而无孔不入代价获得利益的可能。
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票据法立法确立的“安全“原则。
设定利益返还请求权,使未付代价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向物票人返还利益,使持票人获得法定权利之救济,便可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实现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二)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票据象任何物一样可以灭失、遗失、被盗等。
票据权利人因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无法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
票据法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
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
我国失票救济方法有三种:
1.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可以满足失票人的请求。
2.公示催告。
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未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限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金额。
3.诉讼。
失票发生的票据权利争议,通过民事诉讼方法,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票据权利的归属。
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票据的支付、信用、融资等作用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虽然名国的政治制度不同、风谷民情各异,但票据法却大同小异,票据基本制度也相同无二,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这是因为票据法是技术性规范,并且与国际经济贸易联系密切。
在现代世界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他国交往,而票据就是使用权世界经济联系变得更便捷、更安全的有效手段。
票据的信用和融资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更具有重要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