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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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 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内七容、安全培训管理
(一)管理权限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 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三、四级培训 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 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内容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 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 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内容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 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 育的考核工作。
内容
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 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内容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 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 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内容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 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 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内容
六、培训发证 (一)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危险化学 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内容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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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受委托 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 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 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 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内容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 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申请人 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 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 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 范围内有效。
内容
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 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内容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 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 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01 引言
目录
02 内容
引言
引言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5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4月24日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内容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2.州、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内容
3.试题库由省、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题型有填空、选 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 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内容摘要
它告诉我们,只有把安全放在心中,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的生产。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理解并遵守 它,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安全,我们的世界才会更加美好。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是一部深入浅出的法规,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它不仅规范了安全生产的行为,也提高了我们对安全的认知。让我们一起,用这份规定,为我们 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全,为我们的世界增添更多的爱。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4月24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文件
内容摘要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7日,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 公会上通过,如同繁星闪烁,华丽登场。自2006年4月25日起,它开始在云南的大地上产生影响, 如同春风拂面,无处不在。 此规定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份对生命的尊重,对安全的承诺。它犹如一位严肃的教师, 时刻提醒我们要把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其存在和实施,我们看到了对于每一个微小 生命的珍视,对于每一次安全生产的坚持。 它像一位舞者,运用独特的语言,诠释着安全的理念。在它的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生活的色彩, 感受到安全的温度,品味到法规的深度。它以简洁明了的文字,讲述了安全的重要,让我们理解 到,每一次安全生产都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活的热爱。 它是一位智者,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指导我们如何在生产中保持安全。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课堂教学评估表、培训学员档 案、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考核试卷、发证审批表等 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 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内七容、安全培训管理
(一)管理权限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 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三、四级培训 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 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内容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 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 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内容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 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 育的考核工作。
内容
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 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内容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 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 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内容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 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 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内容
六、培训发证 (一)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危险化学 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内容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内容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受委托 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 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 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 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内容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 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申请人 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 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 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 范围内有效。
内容
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 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内容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 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 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01 引言
目录
02 内容
引言
引言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5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4月24日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内容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2.州、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内容
3.试题库由省、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题型有填空、选 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 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内容摘要
它告诉我们,只有把安全放在心中,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的生产。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理解并遵守 它,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安全,我们的世界才会更加美好。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是一部深入浅出的法规,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它不仅规范了安全生产的行为,也提高了我们对安全的认知。让我们一起,用这份规定,为我们 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全,为我们的世界增添更多的爱。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4月24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文件
内容摘要
《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7日,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 公会上通过,如同繁星闪烁,华丽登场。自2006年4月25日起,它开始在云南的大地上产生影响, 如同春风拂面,无处不在。 此规定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份对生命的尊重,对安全的承诺。它犹如一位严肃的教师, 时刻提醒我们要把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其存在和实施,我们看到了对于每一个微小 生命的珍视,对于每一次安全生产的坚持。 它像一位舞者,运用独特的语言,诠释着安全的理念。在它的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生活的色彩, 感受到安全的温度,品味到法规的深度。它以简洁明了的文字,讲述了安全的重要,让我们理解 到,每一次安全生产都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活的热爱。 它是一位智者,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指导我们如何在生产中保持安全。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课堂教学评估表、培训学员档 案、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考核试卷、发证审批表等 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