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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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方式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章》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章》,现印发给你们,请实行无纸化方式考试的地区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章
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章
第一条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头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
考试开头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与考试。
考试开头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其次条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外,必需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
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三条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报名序号登录考试服务器,并认真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和报名序号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名目和文件。
第四条如消失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特别状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觉,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临时离开考场的,必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伴随,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听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随便站立走动。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沟通,不得帮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需马上离开考场。
假如考生在考试开头3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需完成交卷操作,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四周谈论、逗留。
第十条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果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淌监考及巡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厉考风考纪,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需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头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预备工作。
第四条开头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
发觉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章》及有关留意事项。
第五条考试开头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头答题。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如消失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特别状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准时实行措施,妥当处理;如消失严峻故障影响考试连续进行的,要准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考试开头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觉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处理。
第八条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需有指定的监考人员伴随前往。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当依据考试状况,照实填写《考场状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对于考生的特别状况处理,应当具体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大事详细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具体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
并附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监考人员应准时将整理后的《考场状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察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仔细监考。
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需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谈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