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旅店开业检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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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旅店开业检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旅店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消防旅店的开业检查工作,具体包括对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三条消防旅店开业检查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条消防旅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开业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检查人员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消防旅店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消防旅店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检查内容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按照《消防设施设备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消防旅店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对消防旅店的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消防水源、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对消防旅店的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员培训等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对消防旅店的火灾隐患、火灾逃生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隔、防火门是否完好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对消防旅店的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宣传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对消防旅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进行检查。
第三章检查流程
第十四条消防旅店应在开业前向消防部门申请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提前到达现场,了解消防旅店的概况,制定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依次对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中。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消防旅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旅店负责人应对开业检查工作负责,并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消防部门应做好对消防旅店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消防旅店能够严格遵守并落实好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