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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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全员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增强煤矿全员安全责任的有效履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是以煤矿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依据,根据考核指标和奖励机制对煤矿全员进行考核和评定,以激励全员在安全责任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的颁布、实施及管理单位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执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项和奖励标准,并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励。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煤矿全员进行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评定,不存在任何纵容、偏袒或歧视。
(二)自上而下原则:从企业高层到基层员工,分工明确、层层落实,形成科学、合理、完整的层次性安全责任体系。
(三)追溯性原则:对煤矿全员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持续、追溯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四)激励性原则:通过奖励并甄别出一批煤矿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激励全员安全责任的履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领导责任、行业责任、企业责任、岗位责任以及个人责任。
(二)全员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应培尽培,带培带教,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情况,事故预警、事故隐患查处工作情况等。
(四)安全生产设备台账情况,包括设备完好率,设备维护情况,设备管理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包括对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互查,以及来自于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督查检查情况。
(六)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权重比例,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第九条考核指标应当具有客观性、可量化性、可操作性,考核结果要真实可靠,精确反映实际情况。
第四章考核评定和奖励机制
第十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的评定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煤矿全员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煤矿全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在煤矿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二)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应急救助金等物质奖励。
(三)荣誉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奖章。
(四)提升机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员工提供晋升、职称评聘等机会。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组织对优秀煤矿全员的奖励工作,并确保奖励的及时、公正。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等级评定和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经营投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煤矿企业人员晋升、职称评聘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结果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增加信息透明度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办法》即废止。
第十八条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责任奖励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本考核办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所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