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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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3]121号
【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3〕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陇南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
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
执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定时间(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利用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保产品的规定精神。
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和合同备案的,财政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各县区、市直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