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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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4
•【字号】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
•【施行日期】2008.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二○○八年九月四日)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经济杜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现已进入恢复重建阶段。
为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杭震的新型建筑材料;开展建筑垃圾和废料的综合利用,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落实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重点
加强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水泥、电线电缆、防水材料、涂料、管材管件、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等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的监管;重点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材产品的违法行为。
全力支持和保障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既要根据建材产品监管链各个环节和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分段管理,形成合力,又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依法组织查处建材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1.质监部门。
负责建材产品生产等环节的监管。
(1)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抽查,对重点产品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结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杜会进行公告。
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督促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认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应停产整顿。
积极帮扶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全力做好灾后重点建材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计量、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生产许可证等服务工作。
(2)做好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对建材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
(3)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建筑废墟垃圾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的研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建材产品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建
材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违法行为。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建筑涂料、建筑装饰材料、电线电缆等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贴3C认证标志方可在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加强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申请取证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切实把好建材产品质量关。
要抓好获证企业的年审、巡查、督查工作,逐步加大获证企业的年度抽查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6)加大执法打假力度。
以灾区恢复重建必需的水泥、钢筋、管材管件、门窗、油漆涂料、电线电缆等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经销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区域。
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重点企业要一查到底,严查灾后恢复重建中发生的区域性、成规模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等违法行为。
(7)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法定检验机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承担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应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采信。
2.工商部门。
负责建材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建材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法规,依法登记注册;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建材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合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强化建材交易
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开展建材质量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警示或引导消费。
(4)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调查和处理关于建材质量方面的申诉和举报。
对大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5)建立健全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高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水平,切实加强建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建材、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3.建设部门。
负责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环节的监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管,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对沙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测。
施工企业在对进场材料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时,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应积极向当地质监部门反映。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生产经营者是建材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材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依法承担建材产品质量责任,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合格的建材产品。
(四)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材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