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松与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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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松与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4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
【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建松;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建松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建松
【当事人-公司】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其栋黄冬
【代理律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建松
【被告】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京迅递公司依据的集团《员工手册》在签收单中已明确其中所谓“公司"系指京东集团旗下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胡建松等在签收《员工手册》时对此已明确知晓,子公司、关联公司适用集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亦属合理,该《员工手册》亦经民主程序制定,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
京迅递公司作为以供应链运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对驾驶人员克以高于普通企业的规范操作和注意义务,系合理使用其用工自主管理权,胡建松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京迅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京迅递公司解除其与胡建松之间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应认定系合法解除,无需向胡建松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综上所述,胡建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建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4: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建松于2018年4月13日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日,胡建松与京迅递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胡建松进入京迅递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隶属于公司华东部。
胡建松最后工作至2019年1月28日,2019年1月29日,京迅递公司向胡建松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胡建松驾驶公司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造成公司损失并在事后私自拔掉车载监控视频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京迅递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就解除事宜向京东商城华东区总部工会发出通知函,工会此后于2019年1月27日复函,同意解除。
解除前,胡建松平均工资为6387.89元/月。
2018年12月21日,胡建松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建松负全部责任。
《京东集团员工手册》第八章奖惩规范第三节纪律处分第10条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10.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包括但不限于……10.6.2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被界定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就此员工手册,胡建松于2018年4月予以签收,签收单中载明员工手册系京东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京迅递公司系京东集团旗下公司。
上述《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京东物流另制定有《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该文件规定车队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等级予以分别处理,其中直接损失低于5000元为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扣业务分5分,当月绩效50分;直接损失5000元至100000元为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100分并辞退。
该文件落款时间早于胡建松事故发生时间。
庄汉江、王严、胡建松因与京迅递公司劳动争议,共同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胡建松要求京迅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该委此后作出裁决:对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裁决非终局裁决,胡建松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京东集团员工手册、签收单、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解除通知、工资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尽职。
京迅递公司据以管理的集团《员工手册》在签收单中已明确其中所谓“公司"系指京东集团旗下所属公司及关联
公司,胡建松等在签收《员工手册》时对此已明确知晓,而子公司、关联公司适用集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亦属于合理,现该《员工手册》也经过了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故京迅递公司可凭此《员工手册》作为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京迅递公司作为以供应链运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对驾驶人员克以高于普通企业的规范操作和注意义务,系自主行驶用工管理权利,故其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胡建松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过失予以处罚。
关于《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中按照损失金额大小所作出的分类处理,并未就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故不可视为为此前《员工手册》规定的变更,一审一对胡建松的主张不予采信,然该文件未明示的做法存在一定瑕疵,京迅递公司应在此后管理过程中予以及时纠正。
综上,京迅递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胡建松要求京迅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建松负担。
二审中,胡建松提供排班表、交通事故当天天气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天气不好及疲劳驾驶等客观因素。
京迅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建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发生交通事故还有天气及疲劳驾驶等因素,京迅递公司解除不合法。
综上所述,胡建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胡建松与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34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洋江路某某太仓明崭仓储有限公司物流园某某仓库东侧配套办公房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胡建松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迅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建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发生交通事故还有天气及疲劳驾驶等因素,京迅递公司解除不合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京迅递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胡建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京迅递公司赔偿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建松于2018年4月13日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日,胡建松与京迅递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胡建松进入京迅递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隶属于公司华东部。
胡建松最后工作至2019年1月28日,2019年1月29日,京迅递公司向胡建松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胡建松驾驶公司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造成公司损失并在事后私自拔掉车载监控视频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京迅递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就解除事宜向京东商城华东区总
部工会发出通知函,工会此后于2019年1月27日复函,同意解除。
解除前,胡建松平均工资为6387.89元/月。
2018年12月21日,胡建松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建松负全部责任。
《京东集团员工手册》第八章奖惩规范第三节纪律处分第10条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10.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包括但不限于……10.6.2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被界定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就此员工手册,胡建松于2018年4月予以签收,签收单中载明员工手册系京东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京迅递公司系京东集团旗下公司。
上述《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京东物流另制定有《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该文件规定车队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等级予以分别处理,其中直接损失低于5000元为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扣业务分5分,当月绩效50分;直接损失5000元至100000元为一般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100分并辞退。
该文件落款时间早于胡建松事故发生时间。
庄汉江、王严、胡建松因与京迅递公司劳动争议,共同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胡建松要求京迅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该委此后作出裁决:对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裁决非终局裁决,胡建松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京东集团员工手册、签收单、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解除通知、工资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尽职。
京迅递公司据以管理的集团《员工手册》在签收单中已明确其中所谓“公司"系指京东集团旗下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胡建松等在签收《员工手册》时对此已明确知晓,而子公司、关联公司适用集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亦属于合理,现该《员工手册》也经过了民主程序讨论
通过,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故京迅递公司可凭此《员工手册》作为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京迅递公司作为以供应链运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对驾驶人员克以高于普通企业的规范操作和注意义务,系自主行驶用工管理权利,故其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胡建松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过失予以处罚。
关于《华东配送传站业务管理部文件》中按照损失金额大小所作出的分类处理,并未就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故不可视为为此前《员工手册》规定的变更,一审一对胡建松的主张不予采信,然该文件未明示的做法存在一定瑕疵,京迅递公司应在此后管理过程中予以及时纠正。
综上,京迅递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胡建松要求京迅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建松负担。
二审中,胡建松提供排班表、交通事故当天天气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天气不好及疲劳驾驶等客观因素。
京迅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京迅递公司依据的集团《员工手册》在签收单中已明确其中所谓“公司"系指京东集团旗下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胡建松等在签收《员工手册》时对此已明确知晓,子公司、关联公司适用集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亦属合理,该《员工手册》亦经民主程序制定,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
京迅递公司作为以供应链运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对驾驶人员克以高于普通企业的规范操作和注意义务,系合理使用其用工自主管理权,胡建松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京迅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行为,京迅递公司解除其与胡建松之间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应认定系
合法解除,无需向胡建松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综上所述,胡建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建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朱立
审判员汪文
审判员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俞渊
书记员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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