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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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第一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附件1: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
(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
(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
(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
(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
(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申请资料应列出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经设区市初审后留设区市,一份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五、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认定申报资料,设区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
(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论证。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列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每单月份集中受理产品认定的审核工作,于月底前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每双月份集中受理产品的认定工作,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六、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管理
(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产品认定证书,并留存加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认定证
书复印件。
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不得使用。
(二)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产品结构设计或工艺技术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四)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它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注销产品认定证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产品认定证书,企业二年内不得申请产品认定,并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产品认定证书的;
2、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3、因产品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4、伪造、转让、出租、涂改产品认定证书的。
(六)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联系咨询电话:************
第二篇: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章)
附件目录
(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合法的有效证明或授权书;
4、产品执行标准清单(企标提供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
5、省级以上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带CMA标志)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新能源产品、楼宇智能化、恒温控制阀和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抽检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计量器具型式生产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
7、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及检测报告(热表类产品提供,原件备查);
8、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认证证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认证的产品提供);
9、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材料;
10、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外维修费用及归属问题、售后服务等内容,)(热表类和恒温控制阀产品提交原件);
1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⑴企业概况(注册资金、生产能力、检测设备等)生产经营情况,获奖情况;
⑵申报产品的生产流程及主要工艺装备说明以及安全生产规程;
⑶I 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文件(原件备查)或者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设置情况,如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素质水平、检验员持证情况,检验场所、条件情况、检测仪器、手段配备情况等;
第三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
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
第二章征收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
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
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手续费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四条
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
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
(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基金。
对使用孔洞率大于25%小于30%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大于40%小于45%的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还基金。
对于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小于40%的烧结空心砖不予以返还。
(四)待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拨付返还基金。
(五)下列情况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验收申请的;
2.使用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和未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3.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15类“工业商业金融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
各级墙改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及墙改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
二十三条
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票样)(略)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埂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
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膜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4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4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应用原则〕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计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
(六)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专项规划和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及计划。
第九条〔目录与技术公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公告。
第十条〔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第十一条〔鼓励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化。
第十二条〔生产扶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集约发展,形成产业化基地,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生产要求〕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建筑固体废弃物、植物秸秆等原料,生产多孔砖、空心砖、建筑砌块、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企业生产与新能源技术应用相适应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标准要求〕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认定制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经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报书;
(二)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生产实行定点限产,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转产多孔砖、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并向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经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应当结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相邻耕地地面。
税务部门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