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
度的规定,并得到学校同意。

第三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个人职责、工作任务相符合;
2. 不妨碍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3. 不妨碍本科、研究生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4. 不影响本人职务晋升;
5. 不侵犯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6. 工资及报酬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担任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专家等专业职务;
2. 担任政府部门、企业的咨询、评估、顾问等专业职务;
3. 作为专业技术顾问、国内外学术组织委员会委员等参与学术活动。

第五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 8 小时,每学期总计不得超过 128 小时。

第六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与其工作所在高校无冲突,须经属地学校同意。

第七条
类型不同、职责不同、贡献不同,在同一期间内从事的兼职应当分别列明,不得重复计算工作时间和报酬。

第八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当事先报所在高校同意,
并应当如实申报。

第九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概不得影响所在高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其他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应当依据《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和学校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