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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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农银发[20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会计行为,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凭证、登记簿使用。
鉴于目前总行正在积极推广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为减少凭证浪费,对储蓄专用凭证、专用登记簿暂不做统一规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沿用原有凭证。
使用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按照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劳动组织。
实行柜员制的分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会〔19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以省级分行为中心进行清算,但由于各行通存通兑范围及清算级次不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清算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五、各行要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工作,尽快实现储蓄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
执行中
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储蓄业务发展,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柜台业务
(一)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款要复点。
(二)存款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业务,收妥款项后,再办理转入方的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三)储户开户时必须使用实名存款;存取款时必须做到账折(单)见面(代收代付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储蓄存、取款(取息)凭条应由储户填写,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五)大额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按规定使用特种存单。
(六)大额取现(人民币为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外币为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含1万美元)必须按照《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七)系统管理员授权后,操作员输入操作员代码及本人密码,进入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输入密码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密码必须保密,根据规定及时更换。
(八)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操作员之间、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之间相互替代办理业务。
(九)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业务印章、个人名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账簿及现金入柜保管。
(十)日间轮班,办理章、证、现金交接手续;人员调离,必须核对账款,办理交接,并删除代码,取消登录权。
(十一)营业终了必须坚持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做到日结日清,账账、账据、账实、账款、账表相符。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储蓄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
(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严加管理,不得平级调剂;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表外科目核算,
并以假定价格每份1元为单位记账。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顺序号,逐份销号使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登记,加盖“作废”章,作当日传票附件。
(四)不得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员名章;严禁个人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
(五)每天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应分别装箱锁好,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三条储蓄业务种类
(一)活期储蓄。
人民币起存金额为1元;外币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存期不定。
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
(二)定活两便储蓄。
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不定。
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三)个人通知存款。
人民币起存金额为5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外币起存和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不论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天和7天两个档次;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四)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人民币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外币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
以存单作为凭证,凭存单支取。
(五)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每月固定存额,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
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为5000元。
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分期支取利息,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在存款时与银行协商确定。
到期一次支取本金。
(七)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以存折作为凭证,凭存折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在存款时与银行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八)教育储蓄。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本金合计最高限额2万元;存期分一年、三年和六年。
以存折作为凭证,凭折存取。
固定存储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四条通存通兑
(一)经办网点办理他网点开户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相对应的网点称为开户网点。
(二)办理通兑业务必须凭密码支付。
(三)办理通存通兑的业务有:续存、支取、销户、口头挂失、更换密码、查询、补登折、换折;必须回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有:部分提前支取、凭印鉴支取、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止付及解除冻结止付。
(四)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五)资金清算实行逐级清算,即一级分行清算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清算到县级分行,县级支行再清算到储蓄网点。
(六)储蓄通存通兑发生的错账,经办网点操作人员及“业务处理中心”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行账务调整。
发生差错的经办网点应及时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查询,经“业务处理中心”核实后,向错账网点发出查复,错账网点据此办理冲正;同时“业务处理中心”应向各级清算行逐级发出查复,各级清算行据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系统内往来核算正确无误。
第二章科目设置
第五条储蓄业务会计科目
(一)活期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三)个人通知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天个人通知存款;
2.七天个人通知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四)整存整取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外币);
2.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3.六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4.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5.二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外币);
6.三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
7.五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人民币)。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五)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2.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3.五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六)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2.三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3.五年期整存零取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七)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个人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
1.一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2.三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3.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八)教育储蓄存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吸收的教育储蓄存款;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下设二级科目为:1.一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2.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3.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
以上二级科目核算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内容。
(九)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本科目核算本行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十)储蓄通存通兑往来。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时所发生的代收、代付款项;按“本代他”和“他代本”置明细账。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登记簿
第六条储蓄会计凭证:
(一)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
(二)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取息)凭条;
(三)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
(四)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折;
(五)特种大额定期储蓄存单;
(六)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
(七)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以下简称挂失申请书);
(八)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口头或函电挂失止付单(以下简称挂失止付单);
(九)储蓄异地托收委托书。
基本会计凭证使用现有的统一会计凭证。
第七条登记簿是用以登记账簿中未能记载的特殊业务事项或控制单证、实物的账簿,是一种辅助账簿。
储蓄业务设置以下登记簿:
(一)开销户登记簿,是控制各种储蓄存款明细分户账和凭以编列账号的依据,按币种、储蓄种类设立。
按册编号,永久保管。
(二)储蓄挂失登记簿,是办理挂失的重要记录,用于记载挂失处理情况。
按办理挂失的时间顺序登记。
挂失登记簿应按册编号,永久保管。
(三)储蓄异地托收登记簿,是记载托收异地储蓄存款收、付、结存情况的重要记录。
按业务发生的顺序登记。
应经常清理,防止积压和遗失。
(四)库存现金登记簿,是现金科目的明细记录,用于记载当日现金收入、付出的总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工作交接登记簿,用于工作交接时,记载账务、实物、业务公章、款项移交情况,互相签章,以备日后查考,明确责任。
(六)查库登记簿,用于记载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检查情况。
(七)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按凭证的种类立户,用于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作废和结存情况。
应与当日的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八)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户,以面值记载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上缴和结存情况。
其余额应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九)差错登记簿,用于记载储蓄账务和现金差错及处理情况,以便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十)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用于记载储蓄网点业务专用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情况,以明确历史责任。
(十一)储蓄查询查复登记簿,用于记载管理行、储蓄网点对有关业务发生的查询、查复。
(十二)微机工作日志,用于记载计算机运行、操作、维护及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
(十三)储蓄存款止付登记簿,用于记载因开具存款证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及依法对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进行的止付和解除止付处理。
第四章利息计算
第八条基本规定
(一)储蓄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二)储蓄利率的规定
1.利率的表示方法
(1)日利率用万分号,表示为万分之;
(2)月利率用千分号,表示为‰;
(3)年利率用百分号,表示为%。
2.利率的换算方法及公式
(1)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2)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三)计息基本规定
1.计息金额起点的规定
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2.四舍五入的规定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日元计至元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3.存期计算的规定
(1)算头不算尾
从存款当日起息,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
即存入日应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2)对年对月计算
①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存期。
②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
③存期有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存期天数计算。
(3)特殊情况的存期计算
①定期储蓄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②到期日如遇例假,经办网点全天不营业的,可以在例假前一日支取,按到期计息,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并在存单上注明“按例假日前一天支取办理”。
第九条活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活期储蓄按年结息,6月30日为人民币结息日;12月20日为外币结息日。
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结息,结计的税后利息记入本金。
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
(二)计息公式
由于活期储蓄存、取频繁,金额变化无一定规律,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计息法。
计息公式为:
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条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一)规定
存期在一年以内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打六折计息。
存期不足三个月或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通知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储户办理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款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金额的。
3.如储户办理通知手续但未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4.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存款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
存款。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第十二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利随本清。
1.到期支取。
按存单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部分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单所定利率执行。
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
4.逾期支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三)约定到期自动转存的利息计算
1.储户预约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未到转存期满来支取全部存款或部分存款时,自转存日起,视为提前支取,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存本金=原存本金+原存款到期税后利息。
3.再次起息时,利率按转存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途如有漏存,需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
违约之前的存款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1.到期支取。
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根据分户账的余额,按日计算出日积数,求出累计积数,再乘以适用利率即为利息。
计息公式为: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四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到期支取。
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同时应扣除已分次付给储户的利息,不足时应从本金中扣回。
3.逾期支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1.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1-适用税率)÷支取利息次数
2.提前支取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
第十五条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规定
1.到期支取。
按存折开户日所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二)计息公式
1.每次支取金额=本金÷约定支取次数
2.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金额)/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支取间隔期×月利率
第十六条教育储蓄存款
(一)规定
教育储蓄存款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办理,并视储户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决定采用的存款利率和税收政策,分为以下情况:
1.到期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逾期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存期内计息同到期支取提供“证明”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对逾期部分利息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存期内计息同到期支取不能提供“证明”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对全部利息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提前支取时,分两种情况:
储户提供“证明”的,该笔存款利率同“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同时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计息公式
1.存款余额日积数=前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前后业务的间隔天数);
2.积数总和=各次存款余额日积数相加的累计数;
3.应付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第十七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一)应税利息=本金×应纳税天数×适用利率;
(二)税金=应税利息×适用税率;
(三)税后利息=应付利息-税金。
第五章储蓄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储蓄业务流程
(一)开户
1.储户办理储蓄存款开户,应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日期、户名、储种、币种、存入金额、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
如为定期储蓄存款应填写存期;如为存本取息、整存零取需约定取息、取款的周期;如整存整取自动转存应注明自动转存;如为他人代理存款,应填写代理人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印鉴卡”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印模。
经办员点收现金、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开户界面,根据储蓄存款凭条录入户名、存期(定期储蓄存款时录入)、币种、存入金额、实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录入存单或存折号码。
凭印鉴支取,经办员录入“凭印鉴支取”标志;凭密码支取时,储户录入个人密码。
然后依次打印储蓄存款凭条、存单(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单(折)上加盖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交付储户。
(二)续存
1.储户办理活期、零存整取、教育储蓄续存业务,应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日期、账号、户名、储种、币种和续存金额、经办员点收现金并审核存折与凭条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续存界面,根据储蓄存款凭条分别录入账号、币种、存折余额、存入金额;依次打印储蓄存款凭条、存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折上加盖经办员名章,交付储户。
如遇存折页满换折时,原存折加盖“换折”和“附件”章,作储蓄存款、取款(取息)凭条附件。
(三)支取
1.储户办理活期、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储蓄支取业务,应在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填写日期、账号、户名、储种、存期、币种、支取金额。
如为大额支取,应填写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凭印鉴支取”,应在储蓄取款(取息)凭条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印模。
经办员审核(大额支取应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2.经办员选择相应储种支取界面,根据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分别录入账号、币种、支取金额,根据储蓄存折录入存折余额,凭密码支取的由储户录入个人密码,然后依次打印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存折,核对内容无误后,存折上加盖经办员名章,连同支取的现金交付储户。
(四)活期储蓄销户
储户凭存折办理活期销户时,具体操作比照支取时的手续办理。
经办员依次打印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存折、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两联,下同),核对内容无误后,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连同现金交付储户。
存折加盖“销户”章,作记账凭证附件。
(五)定期储蓄到期、逾期销户
1.凭存折办理销户
储户凭存折办理定期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到期或逾期销户时,具体操作比照活期储蓄销户的手续办理。
2.凭存单办理销户
储户凭存单办理整存整取到期、逾期或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存款销户时,经办员审核存单(如为大额支取,应填写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提交负责人审核),选择相应储种销户界面,根据存单录入账号、存期、币种、支取金额;凭密码支取的由储户录入个人密码。
然后依次打印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核对内容无误后,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经办员名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联连同现金交付储户。
存单加盖“销户”章,作记账凭证。
(六)定期储蓄提前支取销户
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销户时,应在存单或储蓄取款(取息)凭条(凭存折办理时)上填写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如为他人代理,还应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经办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业务。
具体处理比照定期储蓄到期、逾期销户办理。
(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