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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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
95:
1.法的概括性:即法的⼀般性,法律规范是⼀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般的⼈⽽不是特定的⼈;它是反复使⽤的,⽽不是仅适⽤⼀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前⼈⼈平等”的原则。
2.古典⾃然法学说
3.对抗制程序
4.义务性规范
5.法⼈
96:
1法律意识:是指⼈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种特殊形式。
2法律⽂化:是指在⼀定社会物质⽣活条件的作⽤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化含有内在的结构,⼀是物质性的法律⽂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是精神性法律⽂化,如法律学说、法律⼼理等。
如果说前者旨在建构⼀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后者则是展⽰⼈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法律⽂化是反映⼀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定的法律⽂化。
3法的价值:
4法律调整机制
5.调整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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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般法
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之所或者法之产⽣的原因和途径,故⼜简称为法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它表明⼀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是⼀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
法的渊源分类有四:实质渊源、效⼒渊源、形式渊源和历史渊源。
3.法的社会性
4.法律⼼理
5法的继承
6.法的现代化
7.法律规范的结构
8.法的部门
9.法的适⽤
10.法律规范的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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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体制:是指由关于⽴法权限、⽴法权运⾏和⽴法权载体诸⽅⾯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体制⼀般分为单⼀制、复合制和制衡制。
中国的⽴法体制是中央统⼀领导和⼀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法权限体制。
最⾼权⼒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领导,国务院⾏使相当⼤的权⼒,地⽅⾏使⼀定的权⼒,是其突出的特征。
2.法的实现
3.法的历史类型
4.特别法
5.法的概括性
6.(法律⽂化)的结构
7.法系:⼜称法律家族,是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较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
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式,⽽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所以,凡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式的法律制度,便视为属于同⼀个法系。
西⽅存在两⼤法系:英美法系和⼤陆法系。
此外,世界上还有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
99:
1.法律草案
2.⽆效解释
5.(法律⽂化)
6.不成⽂法
7.强⾏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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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产⼒的发展引起以⽣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进⽽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族组织⽆法满⾜⽇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法驾驭、控制⽇益复杂的社会⽭盾的结果。
法在历史上的出现是社会基本⽭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2.成⽂法
3.职业法律意识
4.法的实现
5.部门法体系
6.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违反第⼀性义务⽽引起第⼆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学说⼀般有:否定评价学说,不利效果学说及特殊义务说。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由于法律责任会给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效果,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为⼈的⾏为⾃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7.⽴法原则:是⽴法活动据以进⾏的准绳,是⽴法指导思想在⽴法活动中的体现。
中国⽴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01:
1.(法的渊源)
2.⼀般法:在⼀国的范围内对⼀般⼈和事有效的法律。
⼀般指针对⼀般⼈、⼀般事件、⼀般时间
3.法的预测作⽤:法的预测作⽤是指⼈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为以及⾏为的后果等,从⽽对⾃⼰的⾏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的对象是⼈们相互的⾏为,包括国家机关的⾏为。
法具有预测作⽤,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
法的预测作⽤可以减少⾏动的偶然性、盲⽬性,提⾼⾏动的实效。
4、⽴法程序
5、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件所具有的规范逻辑结构,包括⾏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的规范性特点有:⼀法对⼈们如何⾏为提出了明确的指⽰;⼆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譬如法律不是为个别⼈⽽设,⽽是针对⼀类⼈、⼀类事⽽⽴的。
法对⾏为的调整不是个别性的调整,⽽是表现为⼀种规范性调整;三法是反复适⽤的。
法不是仅适⽤⼀次,⽽是在其⽣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的。
6.法的(律)移植:是指将特定国家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
它的基本涵义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
法律移植范围包括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律以及惯例。
法律移植最⾼表现形式是法律的区域化和法律的全球化。
7.授权性规范
02:
1.法治:法治作为⼀种意识形态、治国⽅略和社会⽂化现象,具有以下四种涵义:⼀作为⼀种治国⽅略或社会控制⽅式,法治是指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控制⼿段,强调法律的⾄上权威;⼆法治是指⼀种依法办事的状态;三法治是指⼀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活⽅式。
2.(法律⽂化)
3.权义复合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依其指⽰的对象和作⽤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被指⽰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定的⾏为,另⼀⽅⾯作出这些⾏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所以,法律授予权⼒的规则通常都是权义复合规则,因为权⼒本⾝是⼀种作为的能⼒,同时不按法律规定作为⼜是违法的。
4.现代型法律意识
5.法律推理
6.(法律责任)
03:
1.(法律⽂化)
2.法的强制作⽤:法的作⽤⼜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及社会发⽣影响的体现。
法的作⽤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根据⾏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可分为
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规定。
逻辑结构:三元素说,包括假定、处理、制裁;⼆元素说,包括⾏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特点:与法律命令⽐较,法律规则是普通的⾏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性;法律规则可以适⽤于⼀定的⾓⾊群或者适⽤于⼀定法域中的所有⼈。
与法律原则⽐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
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4.法的意志
5.法律效果
6.法律执⾏
04:
1.原始习惯::原始⼈在长期共同⽣产和⽣活中⾃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为规则,统称原始习惯。
原始习惯是对全体⽒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
原始习惯⼀般包括如性禁忌、⾎族复仇、同态复仇。
2.(法的渊源)
3.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当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式保障权利义务获得利益的⼀种约束⼿段。
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构成了法和法律规范的核⼼内容。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围绕着权利⽽设定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反之亦然。
法律义务⼀般可分为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前者如刑法的禁⽌义务,后者如民法合同的义务。
4.法律案的表决:是指有权的机关和⼈员对法案表⽰最终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
因为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
法案的表决权通常属于有权⽴法的机关和⼈员,在有些国家、有些情况下,也属于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
⽴法机关⼤会表决法案的基本⽅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前各国法律案表决⼀般都是以公开表决的⽅式进⾏,⽽中国的法案表决⽅式主要有⽆记名投票、举⼿⽅式或其他⽅式,究竟采⽤何种⽅式⼀般由⼈⼤主席团决定。
5.法律部门:⼜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有⼆:⼀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法。
另外,部门法划分的原则有三,分别是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和以现⾏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之原则。
6.法律效益:⼜称法的效率,是指法律作为⼀种资源的配置机制如何使得有限的特定资源能够得到最⼤化的利⽤,或者使其价值最⼤化,使得资源的配置优化。
由于法律是调整利益,分配资源的机制(利益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所以,法律体系这⼀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
当效率与公平发⽣冲突的时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效率的价值⽬标,才可以让公平退居⼆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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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根据法律关系
作⽤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原⽣性法律关系(第⼀性法律关系)和派⽣性法律关系(第⼆性法律关系),前者是指⼈们之间依法建⽴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独⽴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后者则是由此⽽⽣、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譬如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当中,实体法律关系就是第⼀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就是属于派⽣性法律关系。
2.外部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的监察、指控和督导。
根据法律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处于同⼀组织系统,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所以,监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不同的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法律监督或异体监督。
譬如,⾏政诉讼中法院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的司法审查就是外部的法律监督。
3.法律⽅法:法律⽅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法,或者是指法律⼈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法。
因此,法律⽅法具有三个特征:⼀是专业性,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法,以法律思维为核⼼;⼆是法律性,法律⽅法是根据法律司考和解决问题的⽅法;三是实践性,法律⽅法作为⼀种实践⽅法,意味着它的⽬的指向是⼀种实践⽅向(如审判中的法律解释),它的主体是法律实践主体(律师、法官等),它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包括法律推理、法律⽅向、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
功能在于控制⾏为,后者是组织⼈们按照规则规定的⾏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换⾔之,没有规则,相关的组织活动的展开是不可思议的。
(5.权义复合规则)
6.法的效⼒来源:是指法律的效⼒来⾃什么权威机构,是⽴法机关还是其他机构。
法律的效⼒来源决定了法律的效⼒等级,它还表明了法的效⼒范围。
在当代中国,法的效⼒来源主要是全国⼈⼤及其常委、国务院及其部委、地⽅⼈⼤及其常委、地⽅政府等。
06:
1.价值分析⽅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揭⽰、批判或确证⼀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法。
价值分析⽅法主要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前者是指以法律为认识客体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换⾔之,是描述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后者是从⼀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和部分进⾏判断和取舍。
作为基本的法学⽅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2.法律⾏为:法律⾏为是指⼈们所实施的、能够发⽣法律上效⼒、产⽣⼀定法律效果的⾏为。
它包括合法⾏为与违法⾏为、表⽰⾏为与事实⾏为、积极⾏为与消极⾏为。
具体说,法律⾏为具有三个特征:⼀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为,就是说法律⾏为是⼀种社会指向的⾏为,涉及对他⼈、集体或国家之利益与关系的影响;⼆是具有法律性,就是说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法律效⼒或产⽣法律效果;三是能够为⼈们意志所控制的⾏为,具有意志性。
3.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体现了社会⽣活条件的延续性和客观性,也同时表明了法律的民族性及其法律⽂明成果的共同性。
它的主要内同包括:⼀是法律技术、概念,⼆是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三是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四是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4.⽴法解释:从狭义的⾓度,⽴法解释专指国家⽴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从⼴义上说,是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授权机关,对⾃⼰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的解释。
所以,在中国⽴法解释主要包括:全国⼈⼤常委会对宪法和(狭义的)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部委对⾏政法规的解释;有权制定地⽅性法规的地⽅⼈⼤常委会对地⽅法规的解释。
5.(法的预测作⽤)
6.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所构成的体系。
在西⽅三权分⽴的国家,司法体系就是法院体系,⽽检察院是属于⾏政机关的⼀部分。
西⽅司法体系⼀般可以分类为:⼀是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三是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四是联邦法院与州法院。
在中国,司法体系主要由⼈民法院系统和⼈民检察院系统构成,前者⾏使审判权,后者⾏使检察权。
07:
1.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的制定法在社会⽣活中被执⾏、适⽤、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法的实效条件主要有三:⼀是法的内容的合理性,包括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是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三是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因素,譬如国家制度、国家管理运⾏机制及其权威性,还有⼈的思想观念,如法律信仰。
2.(法律移植)
3.实证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所谓经验事实是指可以通过⼈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在法学研究中,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作为基本法学⽅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法的实然状态。
主要包括以下⽅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较⽅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5.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所构成的⾃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具有四个特征:⼀是法律技能特征、⼆是法律职业伦理特征、三是法律职业的⾃治性特征,实⾏⾏业⾃我管理、四是法律职业的准⼊特征,如获得律师资格。
法律职业的形成依赖法学教育,因为法律职业是⼀种相当专门化的⼯作,需要专门法律专业训练来培养法律⼈才。
6.(法的预测作⽤)
08:
1.(法系)
2.判例法:是指产⽣于司法判决、由法官创造的法。
判例法主要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形成起初是在11世纪诺曼底⼈⼊侵英国时,由英王所派巡回法官根据英王策令、诺曼底⼈的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判决所形成。
判例法属于不成⽂法,但判例法是具有⽂字记载的,判例就是其主要的⽂字载体。
内在统⼀,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上看,⼀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该效⼒本⾝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部规范性法律⽂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法规定的⽴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
4.(⽴法体制)
5.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效⼒的解释,主要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的联合解释等。
司法解释的情况包括:第⼀,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理解和执⾏有困难的问题进⾏解释。
第⼆,由于情况的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需作出解释。
第三,为统⼀审理案件的标准⽽就某⼀类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某些法律规定。
第四,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解释。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6.(法律⽂化)
09:
1.法律概念
2.法律关系
3.法的形式
4执法体系
5.(法治)
6法的历史解释
2010:
1.(实证分析⽅法)
2.法律原则
3.权⼒
4.狭义的执法
5.法的体系解释
6⼈权的法律化
2011-
1.(构成性规则)
2.法律权利
3.(判例法)
5.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6.(⽴法体制)
模拟:
1.(法的渊源)
2.(法律责任)
3.法律发现
4.⼀般权利
5.(原始习惯)
6法的历史类型
7.法的强制作⽤
8.历史研究⽅法
9.(法律⾏为)
10.司法法治原则
11.(法律移植)
12法律发展
13.(⽴法体制)
14.⾏政解释16.调整性规则
17.(法律⽂化)
18.(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