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院务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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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1. 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2. 院长担任院务会主席,负责主持院务会,决定院务会重大事项。

3.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相关工作。

4. 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院务会,负责汇报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参加院务会,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诉求。

三、会议制度
1. 院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随时召开。

2. 院务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教职工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院务会会议议题由各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提出,经院长批准后列入会议议程。

4. 院务会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报院长审批。

四、会议内容
1. 传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 讨论和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重大决策。

3. 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预算。

4. 研究解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选举和罢免院务会成员。

6. 审议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纪律
1. 院务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 参加会议人员应保持会场秩序,认真听取会议内容。

3. 院务会成员应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院务会会议纪要应认真执行,确保会议决定落到实处。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院务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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