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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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慢性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慢性病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慢性病档案是指反映慢性病防治工作过程、成果和资源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
第四条慢性病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安全保管:加强档案安全防护,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慢性病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慢性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慢性病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慢性病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慢性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三)定期对慢性病档案进行清理、鉴定、统计和分析;
(四)开展慢性病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五)协调解决慢性病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慢性病档案收集范围:
(一)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二)慢性病防治项目文件、合同、协议;
(三)慢性病防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四)慢性病防治培训、会议、研讨资料;
(五)慢性病防治宣传、科普材料;
(六)慢性病防治监测、调查、评估数据;
(七)其他与慢性病防治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慢性病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二)填写档案目录、卡片,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
(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慢性病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条件;
(二)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三)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杀虫,防止档案损坏。
第十条慢性病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档案借阅单;
(二)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
(四)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转发、传播档案内容。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对在慢性病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泄露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