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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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和其他学校所属机构。
3.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1.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等。
2.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各项管理规定、办事指南等。
3. 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4. 教育教学信息: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质量、学术研究等。
5. 学生工作信息:包括招生政策、奖助学金、学生活动、就业信息等。
6. 财务信息:包括学校经费来源、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7. 人事信息:包括教职工招聘、职称评定、培训进修等。
8.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1.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信息。
2. 学校应当设立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
1.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2.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五、监督保障
1.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2.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3. 学校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