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部分笔记、案例、流程图_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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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第十七章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国家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二、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区别在于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的原因是违法;国家补偿的原因是合法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二者均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5、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
第二节国家赔偿法
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违法
2、构成要件:
(1)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权行为:一是必要的行为;二是相联系的行为
(3)须有损害,限于既得利益的物质损害;损害与职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主要区别在于原因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
必须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其中,人身权限于三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认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资格的转移:一是转移到继承人;二是转移到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2)法人、其他组织资格的转移:转移到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国,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形)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审理规则:可调解
二、附带式
在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要求赔偿;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赔偿
三、行政追偿
1、追偿的原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法或有重大过失
2、追偿数额: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九章司法赔偿
第二节司法赔偿的范围
1、三类: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1)证据保全赔偿;(2)财产保全赔偿;(3)对妨
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4)在执行过程中违法
3、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①错误拘留;②错误逮捕;③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注意的问题P644;④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错误;②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请求人:受害人
2、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
两套程序:
1、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
2、非法院的赔偿程序:有复议程序
第二十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一节国家赔偿方式
1、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2、国家责任的其他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范围
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对于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对于生命健康权:①造成身体损害的,支付医疗费、误工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年
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能力,为10倍;全部丧失能力的,为20倍,还应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③造成公民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2、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返还财产,不赔偿孳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原状,赔偿损害。
冻结存款的利息不赔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赔偿拍卖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赔偿必要的经常性开支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部分重点知识点、重点法条及历年考点分析
一、本法历年考点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年份总分值考点及分值
19974赔偿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处理1、对受委托人违法行使职权
产生的赔偿义务承担的主体1、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方式1、赔偿范围1 199812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1、国家承担刑事司法赔偿的情形1、再审撤销原
审判决的司法赔偿1、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2、赔偿程序2、行政赔偿
和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2、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1、赔偿范围2、赔
偿的诉讼时效1、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1
19992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1、经过重审后又回到一审的无罪判决
的赔偿机关1
20006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
机关1、赔偿请求时效1、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机关的确定1、对被害
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的追偿权1
20024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
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1、被告
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赔偿义
务的确定1
二、本法主要考点: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方式、行政赔偿的提出、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提出、追偿程序、赔偿方式、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金计算、赔偿诉讼时效。
三、本法重点法条:
(1)、《国家赔偿法》第3、4、5、6、7、8、9、13、14、15、16、17、19、20、21、22、23、24、27、30、31、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3、4、5、6、15、16、17、18、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2、4、5、6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4、5、6、7、11、12、13条。
流程图
案例:
第五章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犯罪分子或者违法者进行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情]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李姓票贩子。
在讯问票贩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林某和刘某很是生气,认为李某态度恶劣,于是对李某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
李某。
当时林某的朋友王某(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他看着林刘二人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用警棍,用起来是什么感觉,于是要求林刘二人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李某,教训教训李某。
林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李某,造成李某几度昏厥。
后王某对李某泼冷水,让其清醒。
李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于是林刘二人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十天,以示惩戒。
具体作法是把李某捆起来,每天早上七点被第五章国家赔偿法送到火车站广场中心,胸前挂一“票贩子”的牌子,李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的活动领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五分钟。
中午十二点时下去吃车站为之准备的盒饭,二十分钟后回到广场,一直站到晚八点。
晚上到火车站公安局拘留室休息。
李某被示众十天后被释放。
后查明,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林刘殴打所致。
[问题]
1.李某对林刘二人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2.对王某电击李某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3.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法理分析]
1.李某对林刘二人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请求国家赔偿。
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职权,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
即使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处理,不能因为相对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可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无论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都不能刑讯逼供,殴打拒不承认、态度恶劣的违法犯罪分子。
对拒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执法机关只能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不是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来“教训”他。
所以,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这里,“殴打”二字前面没有“非法”或“违法”的字眼,这是因为殴打本身就是非法的,没有“合法”的殴打行为,这与其他国家赔偿范围中均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有“非法”或者“违法”的前提相区别。
所以,刘林二人殴打李某造成的伤害,李某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只有在相对人抗拒查处、意欲逃跑或暴力对抗时,人民警察才能使用警棍。
而本案中,李某不具备上述情节,只是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对之使用警械之条件,而林刘二人为“教训”李某,擅自违法使用警棍,对此造成李某的伤害,李某也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中,林刘在查得李某有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后,应依法处罚,然而他们却别出心裁,将李某非法捆绑示众,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使李某应拘留十日,也只能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显然是“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李某对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林刘二人在讯问李某过程中,有殴打、违法使用警械以及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三种违法行为,李某可对此三种行为提出相应三项赔偿请求。
2.对王某电击李某造成的伤害,李某应向刘林二人所在公安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并对王某请求民事
赔偿,三者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
案中王某不是公安人员,只是火车站一售票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李某的行为不应视作行政行为,应对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王某电击李某,是刘林二人在讯问李某过程中,在刘林二人默示同意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刘林二人行使职权的行为,王某便不会有“过过瘾”电击李某的行为,所以,刘林二人应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刘林二人是在行使职权,故对王某殴打和电击李某的行为,李某应请求国家赔偿。
3.本案的赔偿主体均为林刘二人所在公安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应以林刘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林刘二人所在机关对李某赔偿后,应向刘、林追偿,并依法对刘、林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本案中,刘林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李某,非法捆绑李某示众十日,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李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处分。
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国家补偿
[案情]
1995年3月15日,个体出租车司机吴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在自家宅前,恰好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三人驾驶警车,追缉一辆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频频往两边打方向盘,忽左忽右以不让警车超车拦截,并趁两车追近时贴靠压逼警车,当追至吴某家门前时,警车为躲闪被迫车辆,加之照顾路上行人,被迫飞越分隔岛,撞住了吴某车辆。
后经检测,被撞车各项功能正常,仅车辆尾部左侧有明显凹陷一片,漆片剥落若干。
事后,公安机关与吴某协商处理, 公安机关愿意为吴某车辆进行修理尽力恢复原状。
吴某则坚持换掉被撞部分。
双方经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吴某负责修车,由区公安分局报销全部修理费用及吴某停运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
[问题]
1.公安机关追缉可疑车辆撞损吴某出租车是否违法?
2.吴某可否请求国家赔偿?
[法理分析]
1.公安机关追缉可疑车辆撞损吴某出租车的行为不违法。
根据宪法和法律,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拘留、预审等职权。
案中,区公安人员追缉可疑桑塔纳车,此乃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
在追缉过程中,被迫车辆为了逃跑,不时压逼警车,警车为了躲闪被追车,避免伤及行人,被迫飞越分隔岛,从而擦坏了吴某之车。
对擦伤吴某之车,是在行使追缉权之中造成,应视为公安机关之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尽管造成了吴某出租车之损坏,但这一行为不是由公安人员故意所为,不是违法行政
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紧急行政行为。
2.吴某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据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实行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才承担赔偿的责任,对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在规定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诉讼赔偿的赔偿范围时都明确体现,各条都以“违法”或“非法”等字眼来限定赔偿范围。
所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补偿。
尤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往往存在许多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紧急行政行为,受害人只有请求补偿权,而无请求赔偿权。
案中,吴某出租车的损害,是公安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只能请求公安机关合理补偿。
三、侬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赔偿
[案情]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黄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黄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没收财产。
黄某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前,黄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五天,逮捕羁押两个月。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黄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五年.并且追缴贪污款一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
黄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到二审判决之日,黄某正好被移送执行二年,于是另执行二年九个月零二十五日(因折抵判决前先行羁押65日)。
在后二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赵某殴打黄某,黄某花去500元医疗费。
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黄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即资敌罪和贪污罪均不构成。
[问题]
1.对安全机关的拘留,黄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假定拘留时没有事实证明他有犯罪重大嫌疑)?为什么?如可请求,他应向何机关提出?
2.黄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他又应向谁提出?
3.黄某对先执行二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二年九个月零25日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4.黄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应向谁提出请求?
5.黄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应向谁提出请求?
6.黄某对追缴“贪污款”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应向谁提出请求?
7.黄某对罚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应向谁提出?
8.黄某对赵某殴打其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应向谁提出请求?
9.对黄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各赔偿义务机关或民事赔偿主体应怎样进行赔偿?(答题时分别答在前述各问之后)
[法理分析]
1.黄某对国家安全机关没有事实证明他有犯罪重大嫌疑而对他决定拘留,有权请求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时,必须证明被拘留的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否则应对其错误拘留的人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该条第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对错误拘留的,如果拘留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拘留后又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而执行时折抵刑期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故本案中,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为拘留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计算赔偿额时,以作出拘留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2.黄某对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有权请求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中黄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即表明黄某没有犯罪事实。
根据该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该条第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如果逮捕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经审判判决有罪而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故本案中对黄某的错误逮捕,应由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赔偿。
在计算赔偿额时,以逮捕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倍计算。
3.黄某对先执行二年的有期徒刑应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对后执行的二年九个月零二十五日,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向作出维持一审贪污罪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对黄某先执行二年的刑期,是根据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的,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黄某后执行的二年九个月零二十五日刑期,是根据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作出维持一审贪污罪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的,因此,作出这两个错误判决的法院均有赔偿的义务,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黄某可向其中任一机关请求赔偿,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先予赔偿,不得推向另一法院。
在计算赔偿额时,以各执行年度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或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4.黄某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才予以赔偿。
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社会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这主要以目前我国财力和便于计算进行赔偿的两个角度考虑。
5.黄某对没收财产的刑罚,可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请求返还,如果该财产已被拍卖,人民法院应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并按拍卖时至给付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错误没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应给付相应赔偿金。
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应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对错误没收财产拍卖的赔偿时应支付利息,但如果对刑罚处罚中没收财物拍卖的,数年后才支付拍卖时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