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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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大厅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保障政务服务
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来访人员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认真
履行职责,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作息
第四条政务大厅实行周一至周五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第五条休息时间:中午12:00至13:00,下班时间为17:30。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七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服
务形象。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九条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索取、侵占、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共财物。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四章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群众咨询,耐心解答疑问,及时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保业务办理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工作人员应告知群众原因,并引导其按规
定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放宽或收紧
条件。

第五章设施与环境
第十五条政务大厅应保持整洁、卫生,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六条办公区域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并协
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政务大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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